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2005年03月31日海关总署

【生效日期】2005-03-31【效  力】[失效]【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他烟煤(税则号列27011290)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