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
2005年03月31日
海关总署
【生效日期】2005-03-31【效 力】[失效]【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他烟煤(税则号列27011290)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