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88号1995年11月2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的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具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此项规定变化大,涉及面广,比较复杂,请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控制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发售数量,有关贯彻实施百万元版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工作,市局将另行布署。《通知》中六、七条规定,关于我市百万元版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及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统一由市局办理。

1995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镶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各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止,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