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01]859号2001年05月2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①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请立即布置执行。

  注释:①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04]1055号)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