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农信联发[2005]141号2005年12月29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收文后要立即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合社。

附件:1.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2.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和损益账户调整事项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

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今年的经营状况、财税政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我省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为: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效益,实现财务效益逐步提高;正确处理好效益增长与消化历史包袱的关系,提高自我生存、 自我发展的能力;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发展步伐。

二、做好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今年,随着我省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管理部门机构发生了变化,面临的新情况较多。为保证决算工作的准确、完整以及为明年规范管理奠定基础,省联社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决定先行明确改制后机构的会计管理原则,并据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核算要求。各联社、办事处筹备组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对今年的决算工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人员,切实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

(一)各联社要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组织辖内信用社做好决算前资金核对、财产清理等工作,并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对会计基础薄弱的信用社,要帮助其充实业务骨干。新成立的统一法人社在领取营业执照、完备其他相关法律手续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账务合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行一级法人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二)信用社应在联社的组织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包括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等,保证本单位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三)办事处筹备组和管理型地市级联社要配合、协助省联社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指导、规范辖内信用社的决算工作,督促辖内信用社做好年度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市清算中心的清算业务管理向省清算中心移交的准备工作;做好本部筹集资金账务向省联社并表的准备工作。

三、有关财务政策规定

(一)减值准备计提和呆账核销

信用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要求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率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社,要在联社的组织下,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呆账准备计提计划,确保呆账准备按期达到要求。

1.减值准备提取范围。信用社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县辖资金、调出县外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贴现、调出县辖资金、调出县外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专项央行票据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短期债券投资(不含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应计利息(不含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2.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比例

(1)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或历年挂账亏损较多、当年无法弥补完的盈利社,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必须达到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或历年挂账亏损较少、当年可弥补完的盈利社,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加置换到表外不良资产年末余额的1%,其中高于账面风险资产年末余额1%的部分可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核销呆账资产进行。

以县为单位统筹计提减值准备的信用社,联社应按每个信用社计算应提额,再统筹安排各社减值准备的实际提取额。在上述最低提取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信用社应提高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资产减值准备超过风险资产1%的部分,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未达到提取要求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呆账核销。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联社经核实上报的待核销损失资产,将在地市级国税部门统一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各联社组织辖内信用社在八年政策期内分期核销。考虑到国税部门集中审批的工作量较大,预计年底前无法全面完成审批工作,为保证今年信用社能正常开展核销工作,各联社可按计划报省联社审批后作第一年核销处理,待明年初再纳入国税部门2005年度的批复额度内。

(二)股金分红

经批准筹建或已开展统一法人筹建工作的拟组建统一法人社,视同一级法人社执行股金分红政策,股金红利由辖内信用社按分红要求计提后统筹分配。盈亏轧差后为亏损的一级法人社,可由辖内的盈利社按分红要求计提股金红利,但全辖统筹股金红利后的股金分红率不得超过2.7%。

1.从今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内,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挂账。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的盈余信用社,股金红利分配可以现金方式进行,也可以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其中现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5%,现金红利加转增股本合计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8%。

3.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的信用社,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

4.享受了省财政分红补贴的信用社,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资格股2.25%、投资股2.7%以内,除地方财政增加补贴资金外,不得提高分红比例。

5.股金分红的资金只能来源于政府补贴和当年利润。

(三)挂账亏损税前弥补

联社收到省财政下拨的不良贷款压降补贴及保值贴补资金后,决算前要按要求冲销辖内信用社的历年挂账亏损。其中保值贴补息资金要以信用社为单位暂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待完成央行票据置换工作后,如仍有挂账亏损的,作冲减挂账亏损处理。

(四)管理费提取

2005年度信用社管理费仍按冲减存量应收利息前年度总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其中2%由县联社统筹使用,0.5%由省联社统筹使用。各联社在2006年1月底前将提取的0.5%管理费直接上划省联社。

四、有关会计事项规定

(一)所有者权益类的调整

1.按照《关于进行清产核资及公共积累处置账务处理的通知》(粤信联筹发[2005]17号)要求,年内尚未进行公共积累处置账务调整的联社和信用社,必须在决算前完成。其中调整到“盈余公积”科目的风险基金和以前年度从利润中提取的呆账准备一并转到新增的“3041一般准备”科目,今后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在“一般准备”科目核算。

2.“股本金”科目余额在2006年1月1日通过新旧科目表全部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汕头特区信用社原“实收资本”科目中的余额暂结转到“一般准备”科目。今年,全省信用社(除汕头特区)对1993年以前的老股金已基本清退或转为新股金,因此,年中计提的1993年以前老股金的应付未付股息,年底前冲转回“5211利息支出”科目。

3.调整自营外汇的资本金核算。“实收资本”科目只反映以外币注入的资本金,不再反映人民币买入的外汇业务资本金。自营外汇业务的联社,其外汇资本金通过“1126拨付营运资金”和“2 316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相关的账务调整在决算前完成。

(二)办事处账务核算的调整

根据我省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省联社正抓紧办事处的筹备工作。年底前,除湛江、茂名、韶关3个管理型联社外,其余12个办事处无论能否按期挂牌,均作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以并表方式进行年终决算,所管理的各项资(基)金,除保留管理费、退休人员统筹金及未清理完的信贷风险统筹金外,其余的全部退回给各联社。

(三)省、市清算中心核算管理的调整

参照省联社与办事处的管理模式,从2006年起,全省14个地级的市清算中心的清算业务由原地市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改为由省联社的省清算中心管理,其会计核算作为省清算中心的辖内机构实行并表制。决算前,省、市清算中心要按照《关于调整省、市清算中心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粤农信联发[2005]126号)要求做好核算转换前的科目结转。

(四)统一法人社在集中管理条件不具备前,暂按“统一法人、分级核算”原则执行。

(五)按季计提付活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

信用社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从今年起,按季计提活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个别地区或县联社由于计算机系统尚未完善而无法按时完成的,可先按活期储蓄存款余额计提总的应付利息,明年再转入各储蓄账户。

五、利润分配

(一)没有历年挂账亏损的盈利社,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不低于10%,如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实收资本(剔除待转出的风险准备)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3.提取股金分红。股金分红的提取比例按分红政策套算,信用社提取的股金分红只能作为当年的股金红利;

4.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10%。

5.提取劳动分红。提取劳动分红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二)仍有历年挂账亏损的盈利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50%;

2.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

3.实现的净利润按照没有历年挂账亏损盈利社的利润分配要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一般准备和劳动分红。

(三)为加大信用社内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从今年开始,试行对员工、高管人员绩效工资以增加持股形式兑付,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金与增股的比例。

六、年度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注:有外汇业务的联社,还要上报外汇业务的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差额调整表。

5.决算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对照表

(5)新科目余额表。

(6)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二)报表编制要求及上报时间。

1.信用社、统一法人社、地、县级联社, 以法人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编制、上报年度决算报表(不包括“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各级联社除编制、上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外,还要编制上报“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2.为维护信用社资产的完整,地市级联社所统筹管理的信用社资产全部纳入表内核算,参加全辖信用社会计报表汇总,其中资金全部纳入表内的“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全部纳入“15111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3.各级联社在汇总全辖报表时,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应分别上报盈余社汇总、亏损社汇总及合并汇总表。

4.除全辖汇总表外,各级联社需分别上报地、县级联社损益表、市(地)级联社损益表(汇总)、县级联社损益表(汇总)。

5.“财务情况说明书”(文字报告)中应反映的内容。

(1)辖内信用社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3)增资扩股情况;

(4)2005年度免交的所得税、营业税金额;

(5)2005年度实际核销呆账金额;

(6)本年冲减2000年度以前表内应收利息情况:本年冲减金额、尚未冲减金额;

(7)本年税前弥补历年挂账亏损金额;

(8)无形资产情况: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联社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汇总和上报工作。

全省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会审会议将于2006年1月14日召开,请各办事处筹备组和地市级联社将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决财务情况说明书携带会场参加会审。

附件2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

和损益账户调整事项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社2005年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及损益账户作以下调整:

一、 会计科目的增设和调整

(一)增设11个会计科目

资产类

1.1270信用卡透支

本科目核算办理信用卡(贷记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支取现金所形成的透支款项。持卡人透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持卡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35进出口押汇”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短期贷款”项目。

2.13912应收央行委托款项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理中国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不良资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税金和费用。信用社发生有关税金和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代垫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照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原在“1391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不良贷款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的余额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到本科目。

本科目排列在“13911应收回购债券”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其他应收款”项目。

负债类

3.2155教育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按照《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吸收的存款,存入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信用社应按照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原在“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反映的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到本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存款期限分别填列在“短期储蓄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科目

4.26212应付央行委托收款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处理已置换抵债资产的变现收入,以及取得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保管期间产生的经营收入(如租金收入等)。发生有关已置换不良资产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照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原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各项收入的余额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到本科目,同时取消“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应付央行委托收款”账户。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6211应付返售债券”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填列在“其他应付款”项目。

5.2675待转资产价值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待转的接受捐赠资产。信用社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信用社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存放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社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有关制度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社取得的资产捐赠入账价值,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信用社应将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信用社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若干年度内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借记本科目,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在以后若干年度内分期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贷记“递延税款—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671预提费用”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待转资产价值”项目。

6.2735递延税款

本科目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用社,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用社,按本期应当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即或贷记本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调整对本科目余额的影响,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的余额应当按照税率的变更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信用社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信用社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731长期应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长期应付款”项目。

资产负债共同类

7.46415一级往来

省联社、统一法人社与其分支机构内部资金往来,以及年终各分支机构向联社划转损益类科目时,双方均在本科目核算。分支机构向上级社划出款项时,上级联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支机构会计分录相反);除损益科目划转外,不允许分支机构支取款项。上级社向分支机构划入款项时,上级联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分支机构会计分录相反)。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和分支机构设置明细账。联社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其余额应轧差反映。并账制的分支机构与网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使用“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核算,不得使用本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46414大额支付汇差”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借贷方余额轧差后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内;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流动负债类的“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内。

8.46416二级往来

二级法人信用社所属并表制的营业网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以及年终各营业网点向信用社划转损益类科目时,双方均在本科目核算。营业网点向信用社划出款项时,信用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网点会计分录相反);信用社向营业网点划入款项时,信用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营业网点会计分录相反)。本科目应按营业网点设置明细账。信用社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其余额应轧差反映。并账制的营业网点与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使用“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核算,不得使用本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46415一级往来”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借贷方余额轧差后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内;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流动负债类的“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内。

所有者权益类

9.3041一般准备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原在“3031盈余公积一一一般准备”科目中反映的从利润提取的一般准备以及公共积累处置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到本科目。同时取消“3031盈余公积”科目下的“一般准备”账户。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3031盈余公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一般准备”项目。

表外科目

10.904已置换待处理抵债资产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资产的协议后,已置换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已置换不良贷款以物抵债形式收回的本金、利息以及债务人权益价值(指抵债协议中约定的归债务人所有的部分抵债资产价值),余额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价值以及债务人权益价值。本科目按抵债贷款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原在“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反映的待处理抵债资产余额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到本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903开出保函款项”科目之后。

11.905待处理已置换资产损失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损失,

包括已置换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中待处理损失的本金及应收利息的期末总量。本科目按照风险资产种类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原在“110以置换不良贷款”科目反映的以置换不良资产损失余额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到本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904已置换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之后。

(二)调整11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1.“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本科目核算。

2.“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省联社(含分支机构)存放在信用社的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如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约期存款、结算准备金以及一般存款等。

3.“1421长期投资”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债券(不含国家长期债券)以及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利息,如金融债券等。

4.“14211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国家长期投资债券以及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利息,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5.“1422入股联社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县(市)联社向上级联社入股的资金。

6.“1511固定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县(市)联社购置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7.“2311借入银行款”科目。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借款(含一年以上长期借款)在本科目核算。

8.“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本科目为联社和省联社所在开户社专用科目,用于核算信用社上存联社、省联社存放开户社的准备金存款和一般转存款。

9、“2611应付利息”科目。信用社吸收的一年(含)以上定期存款,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计提当期应付的利息在本科目核算。

当年提取的应付未付1993年以前保息分红股金利息余额冲回“5211利息支出一一股本金利息支出”科目。

10.“2711长期借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不包括向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借款)。

11.“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省、地(市)、县联社统筹的管理费、保险金和其他统筹金等。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设分户账管理。

(三)更改5个会计科目名称及调整核算内容

1.原“1211调出县辖资金”科目名称更改为“调出调剂资金”。信用社、各级联社之间的调出款项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设置3个明细账户:(1)县内调剂;(2)县外调剂;(3)省联社调剂。

2.原“2412调入县辖资金”科目名称更改为“调入调剂资金”。信用社、各级联社之间的调入款项在本科目核算,调入款项应按单位设置明细账。本科目设置3个明细账户:1、县内调剂;2、县外调剂;3、省联社调剂。

3.原“20171单位活期银行卡”科目名称更改为“借记卡”。信用社办理不具备透支功能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卡业务吸收的存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持卡人(单位)设置明细账。

4.原“20172单位定期银行卡”科目名称更改为“信用卡”。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办理具备透支功能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卡业务吸收的存款。本科目应按持卡人(单位)设置明细账。原在“20172单位定期银行卡”科目余额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到“20171借记卡”科目。

5.原“3011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更改为“3011实收资本(股本)”。本科目用于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股本金,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在资格股和投资股下,按法人和自然人设置明细账。

(四)取消12个会计科目

1.取消“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科目,余额结转到“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

2.取消“11231存放清算中心款项”科目,县(市)联社存放到市(省)清算中心的余额结转到“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市清算中心存放到省清算中心的余额结转到“46415一级往来”科目。

3.取消“11232存放系统内资金”科目,余额结转到“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

4.取消“12111调出县外资金”科目,余额结转到“1211调出调剂资金”科目。

5.取消“14212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余额按照投资种类分别结转到“1421长期投资”和“14211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6.取消“15111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结转到“1511固定资产”科目。

7.取消、“20173个人活期银行卡”、“20174个人定期银行卡”科目,各科目余额结转到“20171借记卡”科目。

8.取消“24121调入县外资金”科目,余额结转到“2412调入调剂资金”科目。

9.取消“23211系统内上存资金”科目,县联社上存到市(省)清算中心的余额结转到“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市清算中心上存到省清算中心的余额结转到“46415一级往来”科目。

10.取消“3012股本金”科目,余额结转到“3011实收资本”科目。汕头特区联社原“实收资本”科目中的余额暂结转到“一般准备”科目核算,待改革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11.取消“4641社内往来”科目,余额结转到“46416二级往来”科目。

以上取消的会计科目在2005年年终决算时通过新旧科目结转。

二、 损益账户的增设和调整

(一)增设的1个账户“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车船燃料费”账户。本账户核算公用机动车、船(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等开支。本账户顺序排列在“上缴管理费”账户之后。

(二)取消的1个账户
取消“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股本金利息支出”账户。

(三)调整2个账户的核算内容

1.“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存放联社款项利息收入”账户,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含一级法人社)、市清算中心存放省清算中心款项以及存放全国特约汇兑清算中心款项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

2.“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的“信用社上存款项利息支出”账户,核算联社(含一级法人社)支付信用社、省联社所在开户社支付省联社存放款项的利息。

以上会计科目和账户的增设和调整,除“2675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今年年终决算前增设外,其他会计科目和账户在从2006年1月1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