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70号1997年04月1日

转发关于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 穗地税发[1997]70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33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以及我局穗地税发[1997]3号通知中有关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仍按广州市税务局税二[1994]31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6]77号

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财税字[1996]77号

近接国家体委来函,要求明确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为确保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税制的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若干税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