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102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W.F.BAIRD海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5]176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212号文批复如下:
加拿大W.F.BAIRD海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与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下属的南京瑞迪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南京瑞迪高新技术公司空间数据分析软件购买协议书》(合同号:04CAJSY83RDIMP01),特许使用其数据分析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意对加拿大W.F.BAIRD海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特许使用其数据分析软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