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成差价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7号2001年01月31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反映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提取的提成差价能否税前扣除问题,现重申明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章(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明确者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因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己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坏帐准备金与商品削价准备金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取的“提成差价”不得给予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