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卖旧房买新房抵扣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239号2001年08月21日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卖旧房买新房抵扣契税的请示》(沈财农字[2001]229号)收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建发[1999]1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夫妻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拥有房屋产权。因此,新购房屋的产权人为夫妻中一方,所卖旧房的产权人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可视为同一产权人,享受抵扣政策。

  二、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无论买新房和卖旧房的双方产权人(限定在共有人之内)是否一致,应按买房人所占份额享受抵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