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61号
1999年11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秦皇岛海关、唐山海关、保定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国税函[19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