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126号2009年08月6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和发票管理工作,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认定
    (一)自开票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自开票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年度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一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对货运业自开票资格认定六个条件的前五个条件同时满足、第六个条件基本符合(存在少量的超限额现金结算和白条入账问题)、自有运输工具总核定载荷300吨以上、并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认定时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自开票资格时只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由纳税人在管理人员实地核查之前做好准备,管理人员实地核查时收集,核查无误后带回留存。需要由管理人员在核查时带回留存的资料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单车《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承包、承租和挂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运输工具明细表,单车《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运输工具的认定
    满足下列条件的承包、承租和被挂靠的运输工具,可认定为自备运输工具。
    1.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凡不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其所承包、承租的运输工具,可视同自备运输工具。
    2.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凡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被挂靠的运输工具,可视同自备运输工具。
    (四)对联运和特殊运力的核定
    1.对于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核实承揽运输业务和分包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并取得合同(协议)复印件,并以此为依据测算“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附具体的书面测算说明留存备查。
    2.对专门从事危险品、贵重物品、特种规格物品等特种运输业务,月营业额超过5000元/吨限额的,可根据运价、里程、经营规模核定特种运力,并以此为依据测算“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附具体的书面测算说明留存备查。
    二、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代开票管理
    (一)零星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发票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的零星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金额小于3000元的,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代开发票,不再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
    (二)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代开票资格确认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而不具备自开票资格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缴纳方式均辅导为“定期定额”;对需要代开发票的,实行代开票资格确认管理,即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运输工具真实性,在纳税辅导中进行允许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确认后,方可代开发票。纳税人当月代开发票金额小于核定营业额的,下月征期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对运输工具为自有的,应核实自有车辆和单车《道路运输证》的真实性;对运输工具为承包、承租和被挂靠的,应核实承包、承租和挂靠合同(协议)、承包、承租和被挂靠车辆以及每辆车的单车《道路运输证》的真实性。
    对特殊情况,应办理而未办理单车《道路运输证》,在固定范围内从事短途货物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车辆真实性后,可以在纳税辅导中进行允许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确认。
    (三)申请确认时提供的资料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代开票资格确认时需要留存的资料,由纳税人在管理人员实地核查时提供,管理人员实地核查无误后带回留存。具体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单车《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和挂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运输工具明细表,单车《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开发票时需要明确的问题
    首次代开发票并提供合同后,再次代开时,累计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不需再提供新合同。基层代开发票岗,可用手工方式分户建立台账,记录代开发票纳税人首次提供“合同总金额”、逐次开具的“发票开具金额”、“发票开具累计金额”,以监控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合同提供情况。




                                                     二○○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