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51号2001年05月18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对原按10%税率执行的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二、对未列举的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娱乐项目仍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壁球、网球及其他未经列举的娱乐项目统一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重新调整的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6]7号文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