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41号2002年07月2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2-07-02

湘地税发[2002]4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此项工作开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的认识,将这项工作作为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特别是优化我省经济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省局决定成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由李长庚任组长,孙建章、钟世明任
  副组长,杨米加、李平新、王艳娟、刘首凡、陈上东、刘绪东、周君吾、曾赤华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征管处。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时间,按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权限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二、实施步骤
  今年是全省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第一年,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引导纳税人积极参加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具备参加A级纳税信誉评审资格的纳税人,应于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A级纳税信誉评审申请表》。
  第二阶段为组织评定阶段,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市、州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的A级或c级纳税信誉等级名单,应于9月31日前上报省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阶段为A级纳税信誉单位的授牌阶段,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对已评定出的A级、B级或C级纳税信誉单位,要实施分级管理。
  三、做好信息反馈
  对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本地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总结材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增强纳税人自律守法意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促进地方税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按照统一的评审内容、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分为A、B、 c三个等级),并实施相应管理的一种征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缴纳或解缴地方税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内部应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定。日常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但A级或B级纳税信誉单位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已不符合原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的,税务机关应即时调整级别,并实施相应级别管理。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考评时间从评审年度起向前考核两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具备申请A级纳税信誉评审资格:
  (一)开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能准确反映应纳税情况;
  (二)至考评日止,能诚信纳税,无偷税、骗税、抗税记录;
  (三)至考评日止,没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四)至考评日止,无欠税行为(按规定已办理延期缴税手续的除外);
  (五)没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信誉等级核定为c级: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同时具有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85%以下、按期应纳税款入库率80%以下情况的;
  (三)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四)因偷税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骗税、抗税或者非法印制、倒卖发票行为的:
  (六)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安装或使用税控装置的;
  (七)会计核算混乱,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难以核定应纳税额,又拒绝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
  第十一条 定量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具体考评项目、
  内容、计算公式、标准分值和评分说明见《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附件1)。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C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A级或C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工作程序为:
  县(市、区)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市、州局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
  省局直属局所辖的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 由直属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征求有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意见后评定,并报省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
  B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由县(市、区)局或省局直属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十三条 申报A级纳税信誉的纳税人,应于评审年度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CA级纳税信誉评审申请表》(附件2)。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严格考评,再向市、州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填报《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呈批表》(附件3)。
  对符合A级纳税信誉条件的纳税人,市、州局应在当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对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 由市、州局或省局直属局统一授予“A级纳税信誉单位”称号和颁发“A级纳税信誉单位”证书,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税收征管优惠待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考评分在 60分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呈批表》,并逐级上报市、州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核。情况属实的,评定为C级。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C级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附件4),并实施C级纳税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原始材料应归档保存。
  第四章优惠待遇与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被评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单位,在税收征管中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两年内最多只接受一次纳税检查(群众举报检查的除外);
  (二)所有地方税收的年度汇算清缴,交由纳税人自核自查自缴,税务机关只就申报资料审核(纳税人请求税务机关派员上门辅导结算的除外);
  (三)免予当年的税务登记证验证;
  (四)A级纳税信誉称号可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五)A级纳税信誉单位可在本单位名称发票上标明“x x年度A级纳税信誉单位”字样。
  (六)免费接受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和提供的纳税宣传资料;
  (七)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A级纳税信誉单位的纳税申报、延期缴税、发票的批印及申购、税前扣除和
  减免税申请等涉税事项。
  第十八条 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税务机关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纳税检查,以防税收流失;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税务登记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应实地核对;审核无误的,方可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
  (三)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实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应实地核对;
  (四)对纳税人的发票应从严控管,限量供应;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缴税、发票申购、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申请等涉税事项时,应严格审核。
  第十九条 对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可组织一次纳税检查,并执行常规税收征管措施。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已明显不符合A级纳税信誉等级或B级纳税信誉等级资格的,应及时向市、州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提出调整纳税信誉等级的建议,填报《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呈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纳税信誉等级调整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
  人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5),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A级纳税信誉单位调整纳税信誉等级后,一律取消授予的“A级纳税信誉单位”称号和收回颁发的“A级纳税信誉单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逃避税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的,税务机关掌握确凿证据后,应对其实施C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届被评为A级纳税信誉单位的纳税人,经市、州局税务机关推荐,省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诚信纳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纳税人纳税信誉评审工作的要求,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以增删和调整纳税信誉等级考评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州局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向有权最终确定信誉等级的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
  2、A级纳税信誉评审申请表
  3、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呈批表
  4、C级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
  5、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