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岳阳市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3]51号1993年02月15日湖南省财政厅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印花税征管特点,在组织收入、建立健全征管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确保印花税任务想了许多办法。但是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贴花、自行划销完税的缴纳办法,不少纳税人对依法缴纳印花税不够重视,纳税意识淡薄,加之印花税涉及面广、收入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等原因,印花税漏征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加强印花税征管、改善征收环境,提高缴纳单位和个人“三自”纳税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征收单位和专管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你们两市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办法,即:每季按印花税征收入库数提取10%给税务部门,专项用于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其中50%用于印花税征管业务开支,5 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及协税单位。税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