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5][2005]89号2005年08月19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二ΟΟ五年八月十九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缴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申报缴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国税系统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入库销号的一种申报缴税方式,包括:计算机远程申报缴税方式(含专网方式和互联网方式)、电话语音申报缴税方式。


第四条 按照税收征管规范化的要求,我省国税机关所辖纳税人原则上统一使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缴税系统”)进行电子申报缴税。


第五条 各市、州国税局电子申报缴税工作,由省国税局统筹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岗责管理要求,将电子申报缴税管理职责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


(一)省局


1、征收管理处设立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全省电子申报缴税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的制定、贯彻实施及全省推行工作的规划制定;


(2)负责电子申报缴税工作中与相关科室、部门、国库、银行、开发服务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3)对各市(州)局电子申报缴税推行工作进行指导、经验推介、情况收集和考核各市(州)局的推行进度、使用效果;


(4)负责收集省局各业务处室和各市(州)局对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和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平台提出的问题或新增的业务需求,收集汇总纳税人和各单位的建议、意见,在经过适当分析、调研后,及时向开发服务商提出修改意见和业务需求;


(5)负责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平台的管理应用及与综合征管软件业务衔接工作;


(6)指导、监督开发服务商提供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培训、安装和售后服务;督促开发服务商解决问题,改进服务质量,优化系统程序;


(7)负责对申请加入缴税协议的商业银行相关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


(8)负责电子申报缴税运行情况变化跟踪管理。


2、信息中心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技术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全省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技术管理;


(2)负责提供和衔接电子申报缴税软件和征管软件、其


他软件的接口标准;


(3)负责监督、指导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修改、完善、


升级工作;


(4)负责收集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管理平台运行的日常管


理,收集应用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交由开发服务商解决;


(5)负责省局电子申报缴税系统运行状态的日常管理,


对电子申报缴税接口软件运行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开发服务商;


(6)负责省局管理平台用户的权限分配与管理;


(7)负责收集电子申报缴税银行端系统问题,并协调各缴税协议银行科技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8)负责与电信部门的协调,确保网络畅通;


(9)负责对新加入缴税协议银行开发软件及设备等审查、


测试工作。


3、计划统计处设立电子缴税会统票业务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全省电子缴税会统工作的管理;


(2)负责电子缴税税款入库的监管;


(3)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缴税有关票证管理办法;


(4)负责全省“电子缴税报解专户”中税款的监管;


(5)负责全省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开设的“电话申报结算户”的监管;


(6)协调国库、银行等部门做好电子缴税相关工作。


4、流转税管理处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流转税业务管理岗位,其职责是:


(1)负责有关电子申报缴税流转税税收政策业务的处理和协调;


(2)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涉及电子申报缴税业务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征收管理处;


(3)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衔接。


5、所得税管理处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所得税业务管理岗位,其职责是:


(1)负责有关电子申报缴税所得税税收政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


(2)税收业务及政策发生变更后涉及电子申报缴税业务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征收管理处。


6、国际税收管理处设立电子申报缴税国际税收业务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有关电子申报缴税国际税收政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


(2)税收业务及政策发生变更后涉及电子申报缴税业务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征收管理处通知开发服务商。


7、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设立电子申报缴税进出口税收业务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有关电子申报缴税出口退税税收政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


(2)税收业务及政策发生变更后涉及电子申报缴税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征收管理处;


(3)协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衔接。


(二)市(州)局


1、征收管理科设立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本市(州)电子申报缴税推行工作的方案制定建立健全本市(州)电子申报缴推行工作具体流程、具体管理措施;


(2)负责集中推广期与本市(州)各科室、部门、国库、银行的工作衔接协调,考核下属县(市、区)局的推行进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3)负责收集、汇总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各县(市、区)局、纳税人对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和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平台提出的问题或新增的业务需求和建议、意见,并提交省局征管处;


(4)指导、监督开发服务商提供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培训、安装和售后服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汇报;


(5)归纳、整理、分析电子申报缴税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小结(季)、总结(年)电子申报缴税推行和管理的工作情况,按时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2、信息中心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技术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本局电子申报缴税的技术管理;


(2)收集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管理平台应用产生的问题并报省局信息中心;


(3)指导、监督开发服务商排除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故障;


(4)负责市局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用户的权限分配与管理;


(5)负责在月末将一般纳税人的认证信息以文件方式导出到规定文件夹中,同时启动并维护票表比对文件自动传输程序;


(6)负责在月末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汇总表的相关数据导出到规定文件夹中,传输到省局;


(7)负责配合征管科做好监督、测试本级缴税协议银行电子缴税开通使用前的系统初使化设置工作。


3、计划统计科设立电子缴税会统票业务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本市(州)电子缴税会统工作的管理;


(2)负责监督本市(州)电子缴税税款的入库工作;


(3)组织实施电子缴税有关票证管理办法,统一制作“电子缴税换票专用章”;


(4)负责本市(州)“电子缴税报解专户”中税款的监管;


(5)负责本市(州)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开设的“电话申报结算户”中税款的监管;


(6)协调本地国库、银行等部门做好电子缴税相关工作。


4、流转税管理科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流转税业务管理岗位,其职责是:负责有关流转税税收政策业务的处理和协调,以及防伪税控系统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衔接。


5、所得税管理科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所得税业务管理岗位,其职责是:负责有关所得税税收政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


6、国际税收管理科设立电子申报缴税国际税收业务管理岗位,其职责是:负责有关国际税收政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


7、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设立电子申报缴税进出口税业务管理岗位,其职责是:负责有关出口退税税收政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协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衔接。


没有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地区,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


(三)县(市、区)局


1、综合业务科设立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局电子申报缴税推行工作的牵头管理;


(2)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定,并根据《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信息录入,并将核定纳税人申报方式审批通知书按相关联次传递;


(3)负责组织对税务人员进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业务培训,并协助开发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4)负责归纳、整理、分析电子申报缴税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小结(季)、总结(年)电子申报缴税推行和管理的工作情况,按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科;


(5)负责有关税收政策业务的处理,以及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衔接;


(6)负责每月对已购买而未使用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的单位打出名单,分发给税源管理科落实原因后,再按不同情况传递给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处理,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


2、信息中心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技术管理岗,其职责是:


(1)负责本局电子申报缴税的技术支持;


(2)协助开发服务商排除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故障;


(3)负责本局管理平台用户的权限分配、管理和维护;


(5)负责在征收期内对票表比对文件自动传输程序进行日常维护。


3、办税服务厅


(1)文书受理岗的职责是:


a、负责向纳税人发放并受理《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电子申报缴税变更申请登记表》、《电子申报缴税注销登记表》,并指导纳税人填写表格;


b、负责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做《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文书登记;


c、负责将表格传递至综合业务科;


d、负责将审批盖章的表格返还纳税人。


(2)税务登记岗的职责是:


a、负责根据《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电子申报缴税变更申请登记表》电子缴税账号栏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唯一缴税账号进行维护,确保电子缴税账号和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唯一缴税账号相一致;


b、集中推广期负责根据《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在“电子申报缴税统一管理平台-登记注册-企业户电子缴税启用”模块中对该纳税人进行缴税启用标志设置;


c、负责根据《电子申报缴税注销登记表》在“电子申报缴税统一管理平台中将该纳税人缴税标志进行注销。


(3)申报征收岗的职责是:


a、申报期间,负责实时将采集的报税文件以及五小票文件上传到票表比对文件自动传输程序监控的目录下;


b、负责电子申报缴税用户所使用的完税凭证的填开、结报等管理工作;


c、对需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电子缴税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打印税票供其领取;


d、负责对受理的电子申报户的纸质申报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电子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更正;


e、负责按旬打印电子报税户的应征清册(零申报户打印零申报清册),并按规定移送本局计统部门。


4、计划统计科设置金库对账岗和票证管理岗:


(1)金库对账岗的职责是:


a、负责每天根据从国库传递来的《电子缴税划缴入库凭证》进行入库销号(上解销号不需计统部门进行,由电子缴税系统后台在每天中午对完账后批量进行);


b、负责每天根据国库传来的《电子缴税划缴入库凭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生成金库对账单,和国库的金库日报表进行对账;


c、若出现开户银行重复或多划缴税款情况,负责根据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平台提供的当日对账结果向开户银行提供《调账通知单》。


(2)票证管理岗的职责是:


a、负责《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相关票证管理工作,以及“电子缴税换票专用章”使用的监管工作;


b、负责对电子申报缴税有关票证开具情况进行检查。


5、税源管理科其职责是:


(1)负责向纳税人宣传电子申报缴税,引导和辅助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缴税;


(2)集中推广期负责对纳税人进行摸底调查,审核并送达《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


(3)将列入电子申报缴税计划的用户数量、方式等基本信息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后转综合业务科;


(4)向综合业务科、开发商提供已核准《进入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纳税人清册名单》;


(5)负责已进入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用户基本情况及征管数据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反馈用户的意见,并向综合业务科反映;


(6)负责对银行盖章返回的《三方协议书》、《申请登记表》、《变更登记表》、《注销登记表》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7)负责对已购买但未使用电子申报缴税户数原因的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综合业务科。


第七条 开发服务商其工作职责是:


(一)应当按照省局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和完善电子申报缴税系统;


(二)负责对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使用培训,保证其能正常使用该系统,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三)负责印制好《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电子申报缴税变更登记表》、《电子申报缴税注册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及其他宣传资料,并提前下发至各市(州);


(四)负责在各市(州)、各县(市、区)设立“电子申报缴税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派驻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负责对纳税人操作进行指导、对电子申报缴税问题进行解决;


(五)负责配合各市(州)局制定、落实推广实施方案;


(六)负责制定每月征期情况统计图表,并报省局征管处和各市(州)征管科。




第三章 申请登记管理




第八条 电子申报缴税纳税人申请登记操作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单位公章填写《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2)、《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


(二)审批:


1、各县(市、区)国税局审核《申请表》、《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2、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信息录入,并根据《申请表》的电子缴税账号栏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唯一缴税账号进行维护。


3、各县(市、区)国税局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按相应联次一联交办税服务厅做缴税账号维护后传递给纳税人,一联传递给开发服务商,一联由税源管理科留存。


4、各县(市、区)国税局将加盖公章《协议书》传递给纳税人。


(三)账号绑定:


1、纳税人将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的《申请表》、《协议书》到开户银行进行账号绑定。


2、开户银行根据绑定成功情况在《协议书》上盖章,并将绑定信息返回国税局(采取电话语音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还需在开户银行领取电脑编码和密码)。


3、纳税人将银行盖章的《协议书》交税务机关。


(四)启用:纳税人下月启用电子申报缴税功能。


第九条 纳税人基本信息涉及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代码、开户银行、缴税账号(该账号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发生变化)。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交《电子申报缴税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件4)并重新办理《协议书》,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一份交软件开发商,以便及时在电子申报缴税系统中保持同步更新。纳税人同时持国税机关审批并盖章后的《电子申报缴税变更申请登记表》、《协议书》到开户银行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因企业注销等原因需注销其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的,需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时同时填写《电子申报缴税注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5),经国税机关核准并登记纳税人注销申请后,在电子申报缴税系统中进行注销。电子缴税用户还需持国税机关审批并签章的《电子申报缴税注销登记表》到银行解除《协议书》。


第十一条 用户忘记电子申报口令、密码时,必须持《税


务登记证副本》到当地电子申报缴税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口令、密码的挂失和重设手续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计算机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具备计算机申报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表》、《电子申报缴税变更申请登记表》、《电子申报缴税注销登记表》等资料列入税收征管资料,分户归档保管。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五条 在法定征收期限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专网或互联网方式办理申报缴税事宜;实行电话语音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通过拨打语音电话,根据语音提示完成申报缴税事宜。


第十六条 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接收纳税人的电子申报信息,电子申报信息经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实时将扣款信息发送至银行,并实时向纳税人反馈申报审核信息及税款缴纳情况。凡在法定申报期内发送电子申报信息成功并经国税机关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均视作按期申报,并以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收到申报成功数据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七条 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电子数据接收时限为:


(一)增值税、消费税数据以月为纳税期限的,接收截止的法定时间为次月10日(以税款所属期确定);简并征期的,以纳税期内第一个月终了10日为截止期。


(二)企业所得税以月为纳税期限预缴的,接收截止的法定时间为次月15日;以季为纳税期限预缴的,接收截止的法定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次年4月30日截止,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截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次年4月30日止,汇算清缴在次年5月30日前。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月为纳税期限,接收截止的法定时间为次月7日。


(四)当申报期内的最后一天如为法定节假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数据接收截止日期,按法定节假日管理规定自动顺延。


第十八条 电子申报应报送的电子资料的内容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报送时间可延至每月25日前。个体双定户纳税申报不要求报送纸质资料。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负责接收审核纳税人纸质资料,发现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不一致时,以纸质申报表为准,并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省一级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省局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49号)第四章的要求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现电子申报、缴税成功户数据有误的,在省局记帐之前,各基层局申报征收岗位必须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维护意见,经负责人同意后,在计统科指导下,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进行修正。


(一)电子申报成功,电子缴税失败户。如有申报表数据错误的,可以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直接修改申报表,再在系统中开具税票。


(二)电子申报成功,电子缴税成功。如果电子申报数据有误的按以下方法修正。


1、电子申报表应补退税额正确,但其他栏次数据需要修正的。各基层局必须在收到该纳税人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后,撤消“入库销号”和“上解销号”,作废税票,再按原填报日期和申报日期修改申报表,重新填开税票。并可将该纳税人《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中的“电子税票号码”后9位,作为新填开税票的“印刷税票号码”录入系统,同时,将新产生的“机器税票号码”标注在《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原电子税票号旁,计统部门根据重新开具的税票号码,按原上解日期和入库日期进行税票销号。


2、电子申报表应补退税额大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的,各基层局必须在收到该纳税人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后,撤消税票“上解销号”和“入库销号”,作废税票,按纳税人实际申报数据修改申报表,再按纳税人原电子划缴税额重新填开税票。并可将该纳税人《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中的“电子税票号码”后9位,作为新填开税票的“印刷税票号码”录入系统,同时,将新产生的“机器税票号码”标注《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原电子税票号旁。最后,完成“上解、入库销号”后,通过“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处理决定书”模块处理,形成多缴,并打印通知书交纳税人。


3、电子申报表应补退税额小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的,方式一:各基层局可采取在收到国库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后,撤消税票“入库销号”和“上解销号”,作废税票,按纳税人实际申报数据修改申报表,重新填开两张税票,其中一张税票的金额必须与原电子划缴的金额相等,另外一张税票的金额为电子申报表应补退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的差额部分。并可将该纳税人《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中的“电子税票号码”后9位,作为新填开税票的“印刷税票号码”录入系统,同时,将新产生的“机器税票号码”标注《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原电子税票号旁;将修改后的申报表应补(退)税额与原电子划缴税款的差额补开另一张税票。方式二:各基层局也可采取增加申报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对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当月已进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为避免申报数据混乱,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在征管系统中手工重复录入相同申报数据。


第二十四条 目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电子申报的;


(二)逾期申报的;


(三)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需要按照两种不同征收品目(税率)征收开票的。


(五)当期存在用四小票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辅导期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目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税:


(一)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的;


(二)纳税人当月存在期初多缴税款的;


(三)逾期申报的;


(四)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


(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需按照两种不同的预算分配比例开票征收的;


(六)纳税人自查补税的;


(七)查补税款、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


(八)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电子申报的;


(九)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实行电子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因下列行为导致申报或缴税不成功,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一)申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二)因用户报送的纳税资料勾稽关系有误造成延迟申报的;


(三)纳税人忘记口令、密码而不报告,导致不能按期申报的;


(四)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税不成功的;


(五)纳税人因自身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申报的。




第五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缴税推广应用实行开放的税银协作机制,电子缴税系统为各商业银行提供统一的、开放的数据接口,电子缴税业务不采取独家商业银行代理方式。凡已与省局签署《电子缴税合作协议》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经市州国税局和人民银行批准,可申请代理电子缴税业务:


(一)营业网点覆盖面广,且以往经营中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或资金案件,人员素质较高,商业信誉较好,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软件开发能力,实现了全省计算机联网,并能达到税银横向联网的数据传输要求;


(三)开办了通存通兑业务,参加了同城票据交换。


(四)能够及时、准确扣划纳税人的申请划缴税款,不滞留和挪用,能够积极与国税、国库两部门加强交流和协作。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原则上在各自开户银行(必须是已代理电子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缴纳税款,各地国税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另行选择开户银行或另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在启动电子缴税业务前,各市州国税机关应要求各缴税协议银行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各缴税协议银行做好内部宣传动员、培训工作;


(二)各地缴税协议银行根据各地情况分别确定主办行,设定报解专户,并将主办行确认情况报上级主管银行和当地国税部门、国库备案;


(三)各开户银行对《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由银行统一印刷)准备及打印程序安装使用情况、主办行安装打印《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有关程序等相关推广前的准备工作。


(四)在推广期间当地国库及时为各缴税协议银行提供推广地区的各支库的名称及对应的清算号,并由各协议银行将各支库的名称、清算号和对应的征收机关和电子缴税报解专户报省级银行科技部。


(五)各缴税协议银行应将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国税机关和当地人民银行,由当地国税机关和当地人民银行共同考察后批复。


(六)在本行开户的纳税人依法签订扣款协议,同意依据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申请划缴税款信息扣划应纳税款。


第三十条 代理电子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要自觉接受国税机关、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规范业务操作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税收征收和入库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市州国税局定期对参与电子缴税业务的各家商业银行实行评估,对达不到电子缴税要求的商业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二条 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向银行发出划款指令缴纳税款前,应确保用于电子缴税的银行账户余额大于应纳税款金额。


第三十三条 实行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的纳税人(适用于个体双定户)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系统确认无误后,实时通知银行进行税款划缴,并将扣款成功的纳税人申报数据写入综合征管软件。需要税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三十四条 在纳税人缴纳税款24小时后,开户银行应根据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的电子税票信息打印《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盖章后交纳税企业。


第三十五条 电子缴税系统与银行对账中出现单边账,应当进行手工处理,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开户银行重复或多划缴税款。如发生交易在银行日终前,通过“冲正”交易将多划缴的税款自动退回;如发生在银行日终后,由各县(市、区)国税局计统部门根据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平台提供的当日对账结果向开户银行提供《调账通知单》,银行需在收到《调账通知单》后的下次对账前将多缴税款调回。


(二)开户银行少划缴税款。由国税机关发起补充划缴指令,开户银行进行补充划缴。


(三)国税机关已记录为“税款划缴成功”,而开户银行划缴税款未成功。由国税机关发起税款补划指令,开户银行进行税款补划缴。对于开户银行补划缴不成功的,电子缴税系统将该份电子税票作“作废”处理,然后再次对账。


(四)每笔单边账调整后,电子缴税系统与银行需在次日再次对账。


(五)申报期最后一天划缴的税款,在次日上午进行对账,所发现的单边账,必须在当日缴入国库之前调整完毕,并再


次对账后一起划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到开户银行“税款划缴成功”信息,与开户银行对账完成后,将对账成功的电子税票信息在电子缴税系统作上解销号。


第三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与缴税协议银行对账无误后,各商业银行的主办银行应根据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发送的汇总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信息,分别按不同的征收机关、收款国库汇总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打印,于当天16:00之前,传递给收款国库,同时将税款划解入库。


第三十八条 收款国库依据汇总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并将盖章后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第三联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三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到国库传递的汇总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后,根据其汇总流水号通过电子缴税系统检索到相对应的电子税票,并与其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入库销号,再写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四十条 采用电子缴税成功的企业纳税人若需要税票据以记账、办理退税手续等,可在缴税当月算起的12个月内凭开户银行打印并盖章的《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税票。主管国税机关收回《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在电子缴税系统中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完税证上加盖公章、“换票”戳记,将税票第二联交纳税人。《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备注栏应打印该张《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上的电子税票号、汇总流水号、收款国库。收回的《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与开具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一并存入征管档案,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换开税票情况应逐笔登记以备检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遗失、破损等特殊情况,需再次打印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证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打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打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第四十二条 对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电话报缴税款划帐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其手续费支付标准之前,湖南省国税系统暂统一按每发生一笔向代办银行支付一元人民币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执行,其经费从省局下拨的代征代扣手续费中列支。各单位要严格按省国税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手续费的核算和支付工作。




第六章 系统维护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包括以下子系统: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统一管理平台,电话语音申报系统,计算机申报系


统,电子缴税系统。


第四十四条 通过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统一管理平台的有关功能,在每月最后1天一次性更新电话语音申报系统、计算机申报系统和电子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基础数据;将电子申报纳税人的开户信息同步到相关系统中;在申报期内,每天定时将电话语音申报数据传输至综合征管软件中。


第四十五条 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维护、升级由省国税局和开发服务商共同承担。省国税局负责提供业务需求及业务需求变更。


第四十六条 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在未全部移交国税机关管理前,部分操作功能交由开发服务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省国税局信息中心进行控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和开发服务商驻省国税局数据处理中心共同承担电子申报缴税机房的维护、各类服务器及相关网络设备的日常监控。


第七章 推行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在各市(州)所在地建立电子申报缴税客户服务中心(必要时应当在县(市、区)设立客户服务点),开通服务专线电话,实行服务人员本地化、专业化。


第四十九条 开发服务商应在申报期结束两日内将当月申报缴税情况整理成图表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和各市州局国税局征管科。


第五十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加强电子申报缴税培训工作,确保被培训者能够正确使用电子申报缴税系统。


第五十一条 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培训分为国税系统内部培训和纳税人的操作使用培训两部分。其中:


(一)国税系统的内部培训以熟悉并掌握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的整体概念、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等内容为主。培训对象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以定期集中方式或不定期轮训方式进行。


(二)纳税人的操作使用培训是培训用户能正确使用电子申报缴税软件。培训对象为各纳税人单位办理纳税事宜的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为主、“个别培训”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开发服务商需向纳税人提供申报期和非申报期的售后服务。要确保已购买电子申报软件用户使用率达到98%以上。服务内容包括:接受电话咨询、问题解答、上门服务、产品质量和服务投诉等。同时设立全省售后服务用户投诉电话,受理服务质量投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 开发服务商应提供多渠道的服务支持方式:热线电话咨询服务、软件的消息功能服务、预约上门服务、开通电子税务服务网站(网址:www.abcdzsw.com)提供用户网上服务平台。


第五十四条 开发服务商预约上门服务响应时间:城区8小时内、郊区24小时内、县域48小时内。


第五十五条 开发服务商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系统后台故障处理恢复时间为用户大面积故障应在4小时内,单独用户故障应在1小时内。


第五十六条 开发服务商应保证对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统一或专门培训,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国税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客户服务人员服务时必须佩带工作牌,使用标准服务用语,态度诚恳耐心,服务周到,回答问题清楚。上门服务时应填写《上门服务单》,准确记录服务情况,并由用户和客户服务人员签字,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第五十八条 开发服务商驻各地客服中心服务人员,应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并于每月30日之前将本月服务及投诉情况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州国税局征管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开发服务商应当建立电子申报缴税应急预案,确保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开发服务商为深圳市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本办法所指集中推广期是指各地在大批量纳税人中推行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的时期(原则上到2005年12月止)。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管理”是指各市州集中推广期后陆续新增加纳税人的申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纳税人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操作流程示意图(略)


2、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3、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略)


4、电子申报缴税变更申请登记表(略)


5、电子申报缴税注销申请登记表(略)









附件2:


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甲方: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乙方:(纳税人)


丙方:(开户银行)


账 号


为方便纳税人和银行客户,防范资金风险,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实现银税联网征收税款,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丙方根据乙方的申报,从乙方的电子缴税账户上直接划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1、乙方确定丙方为其电子划缴税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并委托丙方按乙方申报及甲方发送的扣税指令从乙方确定的账户上划缴申报的应纳税款。


2、乙方在丙方开立电子缴税账户,并与甲方签约时指定该账户作为电子划缴税款账户。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纳税及会计结算方面的规定。丙方保证乙方该账户的资金安全。


3、乙方保证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其电子缴税账户上保留超过应纳税额的资金。如因乙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时申报导致划缴税款不成功,延误缴税的,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承诺妥善使用和保管电子划缴税款账户密码,凡凭密码办理的查询和转账业务,均视为由乙方本人办理。乙方不慎泄露或遗忘上述密码时,应及时到甲方和丙方办理账户止付手续或更改密码。


5、乙方在进行电子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应严格按甲方和丙方的规程操作,转账交易结果一律以甲方、丙方计算机记录为准。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税款多缴,乙方可按规定向甲方申请退还,甲方按程序核实后办理退库。


6、甲方或丙方电脑网络发生故障时,乙方可到甲方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


7、甲方、丙方根据三方所确定的乙方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代码、开户银行名称、电子缴税账户等资料在双方电脑系统中建立统一的纳税档案。一方如需更改资料,需书面征得其他两方同意,并同时修改。


8、甲方、丙方通过电脑网络划缴税款时,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及时缴纳税款,乙方应予免责。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线路故障造成的账务差错,甲方、丙方依照规定进行纠正。


9、乙方纳税账户中资金有误的,由丙方协助甲方、乙方进行核对,但与纳税无关的资金问题,只由丙方负责协助乙方核对。


10、如果乙方采用电话语音申报缴税,在确认缴税成功后,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甲方领取完税凭证。


11、如果乙方采用计算机远程申报缴税,在确认缴税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电子税票信息打印《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盖章后及时传送乙方视作完税、计账凭证;纳税人也可凭《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到甲方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如丙方未按照规定开具《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丙方不能及时开具的,丙方应予免责。


12、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甲、丙方,并向甲方申报新的缴税方式和账号。乙方如将电子缴税账户销户或注销税务登记,或者乙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更改了电子缴税银行和电子缴税账户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13、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诉讼或仲裁。


14、本协议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期满后如果三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壹年,以后每年类推。


1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盖章)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