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控U盘装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64号2009年06月18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国际税收研究会:
  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控U盘装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控U盘装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控U盘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税控U盘装置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控U盘装置,是指地税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具发票、税控收据时,应当使用的地税机关能够监控其应税收入及票据开具情况的税控U盘产品装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使用的税控U盘装置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除由上级税务机关指定使用的税控U盘装置外,其他各类与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相关的,在全市或局部范围内推广使用的税控U盘装置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收业务管理处室在分行业、分税种管理工作中,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强化对纳税人应税收入、票据开具的控管,拟在全市或局部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U盘装置的,由市局主管税收业务管理处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对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推行的税控U盘装置,由市局财务装备处负责在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中,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税控U盘装置的技术标准由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配合财务装备处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初次使用的税控U盘装置,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招标采购后免费向纳税人发放使用;纳税人税控U盘装置丢失、损坏的,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购买或维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第七条 对向纳税人免费发放使用的税控U盘装置,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向市局主管税收业务管理处室上报需用数量,经市局主管税收业务管理处室审核后,由市局财务装备处统一下拨。
  第八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税控U盘装置由征管科(处)负责牵头管理;向纳税人的具体发放、确认、收回等具体工作,由办税服务大厅或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领用、变更税控U盘装置时,须认真填写《税控U盘装置领用、变更情况登记表》(附后)。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在纳税人填写《税控U盘装置领用、变更情况登记表》后交由相应片区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相应片区管理部门审核后,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发放税控U盘装置的部门方可向纳税人办理发放、收回、变更。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税控U盘装置开具发票、税控收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具。
  对使用税控U盘装置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发售发票、税控收据时,要按照市局相关工作的要求,限量发售发票、税控收据。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使用税控U盘装置的数量、需填报的数据项目、数据标准、采集时间、数据上报时间、U盘数据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关系等,由市局主管税收业务管理处室根据分行业、分税种管理不同要求,具体研究确定。相关分行业、分税种管理软件的开发及税控U盘装置与征管软件的技术衔接,由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妥善使用、保管税控U盘装置,如发生丢失、损毁、因税控U盘质量原因不能使用的,须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相应片区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待相应片区管理部门确定后,实行以旧换新,由纳税人到税控U盘装置中标商处重新购入税控U盘装置,并到主管地税机关相应片区管理部门办理新启用U盘确认手续。
  如不属税控U盘质量原因而不能使用的,须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相应片区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进行技术处理,恢复后重新办理启用U盘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注销时,使用的税控U盘装置属地税机关免费发放的,应当按规定交回主管地税机关;使用的税控U盘装置属纳税人以后自行购买的,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U盘装置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发票、税控收据开具的管理,同时做好对U盘装置报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的监管,强化U盘装置报送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监控。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使用税控U盘装置,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 年5 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点击下载:税控U盘装置领用、变更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