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4551997年08月28日



关于对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 【1997】455 1997-8-28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7]215号《关于东莞市的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对你市的镇(区)农村供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而按省府文件规定标准(2.5分/千瓦·时)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属于代理服务收入,应依‘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对我市农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而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