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478号2000年07月11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最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0]277号),对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明确:
  一、供电部门通过对农电管理机构代收含有农电提成的电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而农电管理机构代供电部门抄表收取电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从供电部门的售电收入中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农电提成(或称农网整治费)属于营业税的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是对两个独立核算经营实体分别适用两个不同税种,从事两种不同性质应税行为征税,并不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问题。
  二、农电管理机构为供电部门提供上述应税劳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