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两彩”销售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7]162号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有些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存在违规审批“两彩”销售站税收减免的现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29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两彩”销售站的税收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应引起高度重视。凡是没有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业户,一律不能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减免税的规定
  对符合减免税税收减免优惠从事“两彩”销售经营的人员,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权限执行。
  三、从事“两彩”销售的个体经营者,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
  (三)营业税缴款书及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