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1322004年10月23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1号《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为了切实贯彻
执行好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强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调整,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娱乐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娱乐业营业税政策到位。

  二、对未列入税率调整范围的其他娱乐业项目,仍然按照原娱乐业税率规定计征营业税,不得任意改变。

  三、对实行“双定征收”的娱乐业纳税人,经营属于调整税率范围的娱乐业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调整后的税率,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应纳税额,并从规定实施日起执行。

  四、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赣财文字[2000]144号)下发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娱乐场所,其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中5个百分点部分征收的税款,仍入省级金库。

  五、各地要在加强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重视和强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少数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仍然是空白,更应引起高度重视,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征收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