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31312006年07月27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51号复函称: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九十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