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001年合订本的变化(3-2)
2002年01月1日

  (二)新发布的解释公告

  1.《解释公告第19号―报告货币:根据IAS21和IAS29计量和报告财务报表》

  SIC19于2000年2月达成如下结论:

  (1)计量货币应提供关于企业的有用信息,反映与企业有关的基本事项和环境的经济实质。如果特定的一种货币在企业非常广泛地使用或对企业具有重要影响,则这种货币可能是合适的计量货币(该解释公告附录一进一步提供了指南)。采用IAS21时,所有使用除计量货币以外的货币的交易均应作为外币交易。

  (2)根据该解释公告确定的计量货币如果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那么企业本身的报表应根据IAS29予以重述;如果该企业为IAS21中所定义的国外实体,同时包括在另一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则其财务报表在折算为其他报告企业的报告货币之前,应根据IAS29予以重述。如果计量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则不要求企业根据IAS29重述其财务报表。

  SIC19要求披露如下内容:

  (1)计量货币不是企业所在国的货币时,使用这种货币作为计量货币的理由;

  (2)改变计量货币或列报货币的理由;

  (3)财务报表以不同于企业的计量货币的货币列报时,披露该计量货币并说明使用不同的列报货币的理由,同时披露折算过程中使用的方法。

  SIC19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
2.《解释公告第20号―权益法:损失的确认》

  SIC20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财务权益有多种表述方式,如普通股或优先股。

  根据IAS28第22段,投资的账面金额应仅包括那些能提供给投资者分享被投资者盈利或亏损以及剩余权益的无限制权利的工具的账面金额。

  如果投资者分担的亏损超过了投资的账面金额,投资的账面金额应减为零,并应终止确认更多的亏损,除非投资者对被投资者负有义务或者有义务履行其曾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诺的被投资者的义务(而不论有无提供资金)。

  若投资者负有这样的义务,则应继续确认其对被投资者亏损的分担额。

  根据SIC20未记入投资账面金额的对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应按照适用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IAS39.被投资者的持续亏损应当作为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发生减值的证据。

  计入资产账面价值的财务权益的减值,应以根据权益法下的亏损调整后的金额为基础确定。如果投资者曾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诺了被投资者的义务或履行被投资者的义务,那么,除了应继续确认其对被投资者亏损的分担额之外,投资者还应确定:按照IAS37,是否应确认一项准备。

  SIC20指出,如果投资者终止确认其对被投资者的亏损分担额,那么,投资者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及累积的未确认的对被投资者亏损分担额。

  SIC20自2000年7月15日起有效。

  3.《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SIC21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

  IAS16第29段中非折旧资产重估价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以通过销售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所产生的纳税后果为基础进行计量,而不论该资产账面金额的计量基础如何。

  因此,如果税法规定,销售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不同于使用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那么,应使用前者税率计量。

  SIC21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
4.《解释公告第22号―企业合并:初始报告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

  SIC22于1999年10月达成如下结论:

  在IAS22第71段所述的有限情况下(即,在核算企业合并时,“购入的、在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不符合单独确认标准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在它们以后符合标准时加以确认。

  购买以后,如果新的证据有助于估计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确定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则应调整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誉或负商誉上的金额还应作出调整“),对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进行的调整,应如同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就已采用一样加以计算。

  因此,该项调整应包括初始公允价值变更的影响,以及如果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已采用而导致的折旧和其他变更的影响。

  如果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是在购买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的,那么若有必要,商誉和负商誉的账面金额也应调整至如果在购买日就可获得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而原本应确定的金额。

  因此,商誉摊销或负商誉的确认也应自购买日起进行调整。但是,对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不应使商誉的账面价值超出其可收回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对折旧、摊销、减值以及其他项目的调整,应计作收益表收益或费用的相关类别中。只有在其他准则要求或允在购买日后许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项目时,才在权益中确认;本解释公告不改变这些准则的规定。

  SIC22提出的披露要求是: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或者商誉或负商誉账面金额的调整,应在调整当期的财务报表上加以披露和说明。与前期和比较期间有关的调整额也应加以披露。

  SIC22对2000年7月15日或以后日期结束的年度期间进行的调整有效。

  5.《解释公告第23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大检修费用》

  SIC23于1999年10月达成如下结论:

  在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使用寿命期内定期发生的、使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大检修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

  (1)企业根据IAS16第12段已将代表大检修的金额认定为该资产的一个单独组件,并对该组件计提了折旧,以反映通过后续大检修而更换或恢复的利益的消耗(不论该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重估价计量);

  (2)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大检修费用。

  如果这些标准都满足,则费用应予资本化,并作为该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核算。

  SIC23自2000年7月15日生效。
6.《解释公告第24号―每股收益:金融工具和其他可用股份清偿的合约》

  SIC24于2000年2月达成如下结论:可能导致向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的持有者发行报告企业普通股的所有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无论在发行者或持有者选择权下,都是企业的潜在普通股。

  SIC24自2000年12月1日生效。

  7.《解释公告第25号―所得税:企业或其他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善》

  SIC25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

  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纳税状况改变的当期和递延纳税后果,应计入当期净损益中,除非这些纳税后果与在同一期间或不同期间导致直接贷记或借记已确认权益金额的交易和事项有关。

  与同一期间或不同期间的已确认权益金额变更相关的(不计入净损益的)这些纳税后果,应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

  SIC25自2000年7月15日生效。

  三、经修订或修改的准则的变动内容

  (一)IAS12的修订内容

  2000年10月,IASC理事会批准了对IAS12的修订,增加的段落为52A、52B、65A、81(1)、82A、87A、87B、87C和91,同时删除段落3和50.这些修订是有关股利所得税后果的会计处理。修订的内容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

  (二)IAS19的修订内容

  2000年,IASC理事会对IAS19进行了修订,改变了计划资产的定义,并引进对补偿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要求。

  (三)IAS39的修订内容

  2000年10月,IASC理事会批准了对IAS39的5处修订,具体是:

  (1)按交易日会计方法或结算日会计方法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要求对金融资产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性;

  (2)撤销原IAS39中关于债权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从债务人那里收到的抵押品的要求;

  (3)对减值确认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4)要求根据IAS39和其他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临时的权益性证券投资进行一致性的会计处理;

  (5)撤销IAS32中对套期的某些披露要求。

  修订后的IAS39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