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1995年09月25日

   
发文文号:  人薪发[1995]1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人事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1995-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134 
发文内容:                          人事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
                      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25日  人薪发[1995]11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
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工作人员津贴问题
    (一)执行范围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海关1995年1月1日起在职的正式工作人
员。
    (二) 津贴标准上述列入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范围的人员,按职务(含非领导职
务) 或技术等级(岗位)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类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
115元,副署长107元,司长100元,副司长93元,处长87元,副处长81元,科长75元,
副科长70元,科员65元,办事员60元,高级技师81元,技师74元,高级工67元,中级
工61元,初级工55元,普通工5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海关工作人
员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不得自行调整。
    (四)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1.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2.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本系统后, 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从调离的下一月起予以取
消。
    3. 受降职处分的人员, 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降低后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
一个月起计发。
    4.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上者, 停发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直到休假结束正式工作
为止。
    5. 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 其海关工
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具体计发办法是:
    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
    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
资制的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
休费;退休的技术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普通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
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二、关于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
    (一)执行范围
    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的人员,限于1995年1月1日起在职的海关缉私船员。
海关缉私船员作为海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在工资制度上实行职级工资制。
    (二)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按实际出海天数计发。每出海一天的津贴标准分别为:船
长14元,轮机长13元,大副、大管轮12元,二副、二管轮11元,三副、三管轮10元,
水手长9元,一级水手8元,二级水手7元。
    海关缉私船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从调离的下一个月起予发
取消。
    (三)经费来源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三、组织领导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是党中央、国务
院对广大海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
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
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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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政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