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5年01月20日

  
发文文号:  外经贸计财字[1994]第35号  
 
发文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1995-1-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73 
发文内容: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明传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
放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继续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禁趁过年过节之机,以各种名义乱发
奖金和补贴。
    二、各单位一律不得印制、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银行,
严禁坐收坐支现金和以“白条”抵库。
    四、部将对各单位年终奖金、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乱发各种奖金、补贴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总公司要对本单位年终奖金,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
2月底以前
报部(计财司)。
附件:如文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  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
                          控制现金投放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11月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
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_[1994]_25号)以及全国
电话会议精神,消费基金增长过猛和现金投放过快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对抑制通
货膨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今年元旦以来,现金投放又出现较猛势头。1月1日
至14日,全国银行现金净投放60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投放344亿元;日均达
4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投放24亿元。近期现金投放较猛,有农副产品跨年度收购
较多、工资调增翘尾及补发工资等原因,但也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放松现金管理
有关。这种势头如果发展下去,对今年治理通货膨胀极为不利。为此,各地区、各部
门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发明电_[1994]_25号文件的精神,控制消费基金
的过快增长,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投放。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
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
9]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禁行政企事业单位乱发奖金
和补贴。 各开户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 下同)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定的限额支付开户单位的工资性现金,对核定限额以外的工
资性现金一律不准支付。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开户银
行的基本帐户支取。对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各开户银行要严格执
行大额提取现金审批制度,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不得提取现金。各开户银行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加强柜台监督,并搞好结算服
务。
    三、各银行要保证农副产品收购所需现金,同时要改进服务,深入农副产品收购
网点,大力吸收储蓄存款,增加现金回笼。任何单位都不得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挤占
或挪用于其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四、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印制、发售、购买各种代币
购物券,商业企业一律不得用发售代币购物券方式扩大销售。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
定认真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级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节日供应,特别要做好组织商品下乡的
工作,活跃农村市场,搞好商品货币回笼。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立即
组织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为尽快控制现金投放过猛的势头,由人民银行在各地
的分支机构牵头,计委、经贸委、劳动、人事、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
加,组成工作组,对当地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
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银行。国务院也将派出工作组
到各地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