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07年05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当明确;

(三)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担保审批权限、程序与责任应当明确;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担保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担保业务的执行过程应有跟踪监测,凡担保财产与有关权利凭证的管理应当有效,办理终结担保手续应当及时;

(五)对外担保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因担保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