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07年05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成本费用内部控制,降低成本费用耗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除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当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成本费用定额、成本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成本费用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成本费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成本费用核算、内部价格的制订和结算办法、责任会计及有关成本费用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