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