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01月14日
发文文号: 国人厅发[2004]5号
发文部门: 人事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4-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259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参加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复函》(〔2003〕港办交字第084号)精神,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现将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在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通知
抄送:国务院港澳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考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