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81号2002年04月4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即4月1日以后批准(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指导目录》执行。对属于《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各关应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严格审核免税商品范围。
进口船舶(含特殊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如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署。由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船舶、飞机也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F”,例如,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FOl01);第三类第(一)条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F030101)。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税号范围已按200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调整,现一并下发(见附件2)。上述商品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
附件2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与2002年税则目录相对应)
2002年4月4日
附件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业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贸委主任 李荣融
外经贸部部长 石广生
2002年3月11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冲除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 (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已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X.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川、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X.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川、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单采血浆机制造;
39.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9.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4.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6.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8.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1CCC)、增压循环硫化床(PP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限于合资、合作);
2.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4.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5.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7.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8.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6.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0.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2.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3.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4.可记录光盘生产(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9.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0.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1.光纤预制棒制造;
X.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5.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6.异步转移模式(ATM)及Ⅳ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l800、PHS、DECT、IMq20(D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4.水质及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5.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6.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仅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仅用功能材料等)生产;
7.新型打印装置(激光、喷墨打印机)制造;
8.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与售后服务。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1.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3.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4.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5.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6.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7.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8.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水利管理业
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6.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7.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8.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9.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0.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11.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
12.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3.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八、房地产业
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九、社会服务业 、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2.会计、审计。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老年人、残疾人服务。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2.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4.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5.海洋监测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0.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1.研究开发中心;
12.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
1.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二、采掘业
1.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3。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4。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中方控股);
5.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6。天青石开采。
三、制造业 -
(一)食品加工业
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
2。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
3.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
4,油脂加工。
(二)烟草加工业
1.卷烟、过滤嘴棒生产。
(三)纺织业
1.毛纺、棉纺;
2.缫丝。
(四)印刷及复制业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湟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离子膜烧碱生产;
2.感光材料生产;
3.联苯胺生产; -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6.硼镁铁矿石加工;
7.钡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C、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3.日产400吨以下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氨纶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
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3.水上运输公司;
*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5.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电信公司。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2.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
*3.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4.商品拍卖;
*5.货物租赁公司;
*6.代理公司(船舶、货运、外轮理货、广告等);
*7.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8.对外贸易公司。
七、金融、保险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外汇经纪;
*6.保险经纪公司。
八、房地产业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法律咨询。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掘业
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其他制造业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脱胎漆器生产;
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附件2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表略)
32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署税发[200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家计委针对《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问题,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合并了原有交叉、重复的内容,并细化、完善了原《目录》中的部分条目,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目录》统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但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按调整前《目录》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能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于调整后的《目录》中有多个(两个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目录》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即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内商品,可予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应予照章征税。
三、各海关要对照调整后的《目录》认真审核,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署税11997]1062号)和署税[2000]6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1999]791号)中适用的《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本次调整的《目录》为准,执行时间适用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六、《减免税管理系统》相应参数库已设计了自动更新程序,系统对程序进行自动更新。请各关检查本地BED-DATA目录下CIVIL-TYPE.INI文件是否分别为最新的558版本,若未自动更新,请将总署ZS31“BULLETIN”: [RED98]目录下CIVIL-TYPE.INI;558文件拷至本地BED-DATA目录下,进行更新。
附件1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调整对照表
附件2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调整后的)
2002年1月7日
附件1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调整对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