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关于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
2001年07月12日

 
2005-08-30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