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过去来华人员现在离华对其奖金征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协字[1988]5号1988年01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总局曾于1986年7月1日以[86]财税外字第157号和1986年11月27日以[86]财税协字第029号行文明确,应对其在我国期间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进行征税,对其来华后收到属于在到我国之前因受雇得到的奖金,不应因其收到该项奖金时,该人停留在我国而视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进行征税。近据反映,在上述规定之前,有些过去来华常驻人员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已按照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5号通知规定,于收到的月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在离任回国是否还要对其在华期间应得奖金补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对过去来华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奖金,已按照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5号通知规定,于收到的月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现在离华,对其在华期间应得的奖金仍可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