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
国税函[2000]594号2000年0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请求延长我行辖内部分分行自动转存清户时办理代扣代缴利息税期限的函》(中银零[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的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但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扣缴税款有困难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可以暂不扣税,改为在存款到期清户时再统一扣税。各储蓄机构按照这一要求,抓紧修改计算机程序,大部分已经从今年6月1日起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按时扣缴了税款。
  你行反映,由于你行目前正在全国系统范围内开展统一业务处理平台的工作,部分分行6月1日前完成自动转存业务扣税的计算机程序修改工作有困难,请求对这些分行推迟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日期。鉴于此,同意你行所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浙江、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重庆等15个分行所辖储蓄机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暂不扣缴税款,在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扣缴税款。从2001年1月1日起,上述15个分行所辖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