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针对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将总局制订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下发各分局,请各地结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把本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为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全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局设立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各省级分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请各分局于6月15日前将本地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请各分局于6月15日前将本地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针对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结合外汇管理的中心工作,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逃骗汇、非法外汇交易等严重违反外汇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过对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它涉汇单位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的检查,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力宣传外汇管理法规,改进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通过加强外汇管理和完善服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外汇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
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打击各种逃骗汇行为,切实解决那些以欺骗、瞒骗等手段逃避外汇管理和影响面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目前要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一)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外汇黑市的存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走私、骗汇、骗税等非法行为。要重点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及主要非法外汇交易聚集地的查处频率。
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币兑换点进行清理,加强柜面监控和门卫保安措施,保持营业
场所的正常秩序,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对银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各分局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将打击非法外汇交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二)开展信用证售付汇业务的检查,切实打击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融资及骗汇活动。
近年来,利用信用证方式骗购国家外汇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信用证项下的骗汇及诈骗案件的特点是金额大、手段隐蔽。各分局要加强对信用证售付汇业务的检查,从外汇指定银行入手,发现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及骗汇的线索要一查到底,对有关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违规金额巨大的骗汇企业要报请外经贸部门暂停、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国家外汇资金大量流失甚至与开证企业串通协作骗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要暂停、撤销其结售汇业务。
(三)加强B股资金监管,维护B股外汇市场秩序。
认真总结2月28日B股对境内居民开放以来外汇资金流动的基本情况,检查B股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要对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进行检查,查清是否存在券商将B股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境内外拆借、转存或外汇有价证券投资行为,是否存在以非居民投资人名义将居民投资人资金汇出境外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开立居民或非巨民股东账户行为。是否存在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非法入市等违规行为。此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总局将另行部署。
(四)开展对资本项下收付汇业务的检查。
从资本金账户、外债还本付息专户等账户入手,对资本项下外汇账户进行检查。对账户资金流量较大或较频繁的企业,核查相应的原始单据,对发现的企业、银行资本项下收付汇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存在用实物投资设备报关单重复购、付汇问题;资本金是否来源境外、是否存在企业以自身结算收入冒充资本金入账问题,以及利润汇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对资本项下实物形态外债进行检查,查清是否存在境内机构签订实物形态外债合同后,境外付款进口,境内重复购汇等逃套汇行为。对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借债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检查,打击违规资本流动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
各分局要加强对国务院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上述工作为重点,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大力宣传外汇管理法规,改进和规范外汇管理工作,使外汇市场经济秩序有一个根本好转。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在整顿、检查工作中,如发现涉及其他年度的违规行为,可不受检查计划规定时间段的限制,对以前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整顿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违法线索要一查到底,一旦发现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上报总局。各分局要做好对外汇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工作,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外汇违法大、要案线索的举报人要及时予以奖励。
(三)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各分局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一些重点案件要及时曝光,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与反面案例曝光相结合,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观念深入人心。为保持对外宣传口径一致,分局的宣传稿要上报总局综合司,经审定后发表。
(四)各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坚决制止瞒案不报、以代型等现象。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调机制。
附件1:
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扣分理由 | 备注 |
基础工作(25分) | 检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设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检查人员 | 3分 | 未设立专门检查机构扣2分,未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检查人员每少一人扣0.5分 | | | |
检查培训 | 全年至少对检查人员进行过一次培训 | 2分 | 全年未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扣2分 | | | | |
内控制度 | 按总局要求建立相应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并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开展外汇检查工作 | 5分 | 未按总局要求建立相应外汇检查内控制度的扣3分,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扣2分 | | | | |
资料、数据报送 | 能按规定报送检查计划、年终总结、专项检查报告及各类检查数据 | 5分 | 迟报一次扣2分,数据错报一次扣1分,数据漏报一次扣2分 | | | | |
检查工作调研 | 积极开展外汇检查调研工作(一年报送总局不少于3篇)认真完成总局布置的检查工作调研任务 | 5分 | 每少报一篇调研材料扣1分,未完成规定的调研任务一项扣2分 | | | | |
案件资料管理 | 案件查处资料科学立卷、妥善保管 | 5分 | 未按规定立卷,一卷扣0.5分,丢失案件查处资料扣5分 | | | | |
日常工作(30分) | 完成全年检查任务情况 | 能按时完成总局布置的全年检查工作任务 | 20分 | 每少完成一项扣4分,未及时完成一项扣2分 | | | |
对下级局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 对下级局的检查工作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 10分 | 对下级局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扣5分,未对下级局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扣2分 | | | | |
办理举报、移送案件情况 | 认真、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和移送案件 | 5分 | 对总局交办的举报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和上报的一次扣2分,对其它举报案件及移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的一次扣1分 | | | | |
外汇执法(20分) | 规范执法情况 | 能按规定程序开展外汇检查工作,处理能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度 | 20分 | 违反规定程序办案或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每项次扣5分 | | | |
协作配合(5分) |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 | 认真配合其他分局和执法机关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案件 | 5分 | 无正当理由未给予配合的,一次扣1分 | | | |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20分) | 结案率 | 结案率应在90%(含90%)以上 | 10分 | 结案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 | | |
罚没款收缴率 | 当年收缴率应在90%(含90%)以上 | 5分 | 罚没款收缴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 | | | |
罚没款代收代缴 | 按规定委托银行实行代收代缴 | 2分 | 未实行代收代缴扣2分 | | | | |
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 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和使用办案补助经费 | 3分 | 未按规定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的,一次扣1分 | | | |
附件2:
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扣分理由 | 备注 |
基础工作(25分) | 检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设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检查人员 | 3分 | 未设立专门检查机构扣2分,未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检查人员每少一人扣0.5分 | | | |
检查培训 | 全年至少对检查人员进行过一次培训 | 2分 | 全年未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扣2分 | | | | |
内控制度 | 按总局要求建立相应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并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开展外汇检查工作 | 5分 | 未按总局要求建立相应外汇检查内控制度的扣3分,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扣2分 | | | | |
资料、数据报送 | 能按规定报送检查计划、年终总结、专项检查报告及各类检查数据 | 5分 | 迟报一次扣2分,数据错报一次扣1分,数据漏报一次扣2分 | | | | |
检查工作调研 | 积极开展外汇检查调研工作(一年报送总局不少于3篇)认真完成总局布置的检查工作调研任务 | 5分 | 每少报一篇调研材料扣1分,未完成规定的调研任务一项扣2分 | | | | |
案件资料管理 | 案件查处资料科学立卷、妥善保管 | 5分 | 未按规定立卷,一卷扣0.5分,丢失案件查处资料扣5分 | | | | |
日常工作(30分) | 完成全年检查任务情况 | 能按时完成总局布置的全年检查工作任务 | 20分 | 每少完成一项扣4分,未及时完成一项扣2分 | | | |
对下级局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 对下级局的检查工作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 10分 | 对下级局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扣5分,未对下级局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扣2分 | | | | |
办理举报、移送案件情况 | 认真、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和移送案件 | 5分 | 对总局交办的举报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和上报的一次扣2分,对其它举报案件及移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的一次扣1分 | | | | |
外汇执法(20分) | 规范执法情况 | 能按规定程序开展外汇检查工作,处理能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度 | 20分 | 违反规定程序办案或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每项次扣5分 | | | |
协作配合 (5分) |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 | 认真配合其他分局和执法机关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案件 | 5分 | 无正当理由未给予配合的,一次扣1分 | | | |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20分) | 结案率 | 结案率应在90%(含90%)以上 | 10分 | 结案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 | | |
罚没款收缴率 | 当年收缴率应在90%(含90%)以上 | 5分 | 罚没款收缴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 | | | |
罚没款代收代缴 | 按规定委托银行实行代收代缴 | 2分 | 未实行代收代缴扣2分 | | | | |
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 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和使用办案补助经费 | 3分 | 未按规定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的,一次扣1分 | | | |
附件3:
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考评加分统计表
项 目 | 标 准 | 分值 | 自评得分 | 加分理由 | 备注 | 考评得分 | 加分理由 | 备注 |
创造性地开展外汇检查工作 | 受到总局表彰或工作方法得到总局推广 | 5分 | | | | | | |
协助总局做好专项外汇检查工作 | 受到总局通报表彰或评为先进 | 3分 | | | | | | |
查处或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成绩突出 | 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表彰或评为先进 | 3分 | | | | | | |
查处大要案成效显著 | 为国家挽回巨额损失或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 5分 | | | | | | |
检查调研工作取得较大成果 | 检查调研材料或典型案例等被总局采用 | 8分 | | | | | | |
查处外汇违法案件成绩突出或取得明显进步 | 查处外汇违法案件数量较多、罚没款金额较大或与上年相比取得明显进步 | 6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