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加强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12]44号2012年03月1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评协关于加强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06]9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填报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会员诚信信息的动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对于规范和促进会员诚信执业,建立健全行业会员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提升行业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方协会要统一思想,提高对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把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二、明确工作要求

    各地方协会要重视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收集、录入以及更新,指派专人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快完成已有诚信信息的录入归档工作。对于自2006年《办法》发布以来已经收集整理的会员诚信信息,要尽快组织完成录入工作,行业内的诚信信息(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惩戒、褒奖决定)以及行业外的诚信信息(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外的单位作出的惩戒、褒奖决定),均应于2012年6月底之前录入完成。

    (二)严格履行信息录入审批程序。信息录入者在录入

    前要认真核实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附表1),或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附表2),报协会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录入;撤销会员诚信信息应履行相同的程序。

    (三)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会员诚信信息录入的及时性。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将会员的诚信信息录入诚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行业内的诚信信息应在《办法》规定时间内录档;行业外的诚信信息要注意收集,同时考虑到其信息采集难度较大,录入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自取得有关奖惩信息的书面证明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录档。

    三、做好宣传工作

    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于会员诚信档案中的公示信息,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全面公开。为充分发挥诚信档案对会员执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各地方协会要加大在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方面能够尽快了解会员诚信状况,提高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力。

    附表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

    附表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表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doc

·附表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