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华都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商品蛋鸡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京财农[1997]1672号1997年10月6日

市属农口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畜牧局:

  为了加强商品蛋鸡场的成本核算,统一核算口径,规范蛋鸡场成本管理和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商品蛋鸡场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商品蛋鸡场成本核算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商品蛋鸡场成本核算规程

    为了加强蛋鸡场的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规范蛋鸡场成本管理和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蛋鸡场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规程。

  一、成本核算对象蛋鸡场生产实行分群核算,以群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畜(禽)生产明细帐,分步结算生产成本。鸡群分为:产蛋鸡(141-淘汰)、育成鸡(43-140日龄)、雏鸡(1-42日龄)进行分群核算,育成鸡群与雏鸡群不能分开的,可以合并进行核算。产蛋鸡群的全部饲养费用为鸡蛋生产成本,雏鸡和育成鸡群主要核算生长量的饲养日龄成本。

  二、成本核算的基本帐户按照制造成本法的要求,进行畜禽生产成本核算设置“畜禽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畜”、“制造费用”等帐户。

  三、成本开支范围

    (一)畜禽生产成本开支的范围

    1.畜禽生产过程中中,实际消耗的饲料、辅助材料、疫病防治药品、燃料动力等的实际成本。

  2.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以及按流动资产管理的产畜禽摊销费。

  3.低值易耗品摊销。

  4.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5.畜禽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制造费用和按受益原则应分摊的辅助生产成本。

  (二)下列支出不得挤入畜禽生产成本

    1.属于递延资产的各项支出,包括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注册费不计入固定和无形资产购建成的汇兑损失,利息支出等开办费用和属于应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开发费等待摊费用。

  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及未消耗的存货购置成本。

  3.应由提取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及医疗卫生、职工福利事业设施的经费支出。

  4.应属营业外支出范围的被没收财物、各项罚款(不含个人负担的罚款)、赞助、捐赠、防汛抢险支出、中小学经费、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停工损失。

  5.应属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的各项开支。

  6.购买债券、股票及联营企业投资等投资支出、以及向投资者分派红利(股利)的支出。

  7.依法交纳的税费。

  8.国家规定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成本项目畜禽生产成本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以反映畜禽生产费用的用途和成本构成。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畜禽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直接从事畜禽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饲料费:指用于鸡群饲养过程中用的自产和外购的各种动植物饲料、矿物饲料、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

  4.疫病防治费:指用于鸡群疫病防治的外购疫苗、药品、消毒剂及治疗费、检疫费。

  5.燃料动力费:指直接用于鸡群生产过程的外购燃料动力费和由辅助生产部门分配来的动力费用及交纳的水电资源费。

  6.固定资产折旧费:指鸡舍、专用机械设备按规定提取的基本折旧费,租入上述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7.畜禽成本摊销:指产蛋鸡群价值分期摊销额。

  8.死鸡损失费:指在产蛋鸡群饲养过程中,鸡只死亡或零淘所形成的损失。

  9.固定资产修理费:指鸡舍、专用机械设备日常修理费及大修理费。

  10.其他直接费用:指除上述1-9项以外能直接判明成本对象的各种费用。

  11.制造费用:指分配计入的由各生产单位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五、蛋鸡生产成本核算蛋鸡生产过程可分为两部分。即雏鸡、育成鸡饲养阶段和产蛋鸡饲养阶段。对两个阶段分别进行成本核算。

  (一)雏鸡、育成鸡饲养成本核算

    1.雏鸡、育成鸡的主产品是生长量,副产品是鸡粪。

  2.雏鸡、育成鸡生产量成本的计算雏鸡和育成鸡饲养期(即140日龄前)属于成年鸡的培育阶段。成本计算对象是按只或日龄计算的生长成本和只成本。把每月的饲养费用和其原自身价值结合起来,通过“幼畜及育肥畜”帐户所属“雏鸡”和“育成鸡”两个二级帐户进行核算,雏、成鸡群合并饲养的,可设“雏成鸡”帐户。月内发生的饲养费用,先在“畜禽生产成本”中“雏鸡”、“育成鸡”或“雏成鸡”等二级帐户进行归集,月末转入“幼畜及育费畜”帐户,计入雏鸡及育成鸡本身价值,并计算其生产成本。

  对于期内死亡或零星淘汰出售的鸡只,则注消其只数和饲养日。死亡和零星淘汰鸡的全部饲养费用由存活鸡只负担。期末“幼畜及育肥畜”帐户的帐面余额为存笼鸡的实际价值。

  (二)产蛋鸡及产品成本的计算育成鸡饲养到140日龄,转入产蛋鸡群。为归集蛋鸡生产费用并计算其成本,在“畜禽生产成本”帐户下设“产蛋鸡饲养”二级帐户。

  每月向产品分配的产畜禽摊销费,在“预提费用”帐户下设“产畜禽摊销”二级帐户中进行核算,每月提取的产畜禽摊销费,应根据产蛋鸡群月初价值和月摊销率进行计算。年末“产畜禽摊销”帐户余额应占产蛋鸡群价值余额的32%-34%。未达到此标准的,必须进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未达到此标准的,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目前蛋鸡生产和淘汰鸡生产经营情况,月摊销率按6%计算,产蛋生产期定为11个月。

  每月根据“畜禽生产成本-产蛋鸡饲养”帐户汇集的产蛋鸡生产费用、产量及饲养日资料,进行产品成本、饲养成本的计算。

  六、本规程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集体蛋鸡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