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外[1993]2146号1993年11月10日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种子公司、密云、通县、顺义、怀柔、延庆县财政局、农业局、种子公司:

  为了加强我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农业部和财政部(1993)农(财务)字第139号《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具体特点,特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以及有关费用支出单据,证明文件等,按类别和报帐比例,分别填制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其中县级项目单位向归口业务主管局报送摘要表或费用报表时,应先由所在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由各县级项目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种子公司分别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外事处。

  二、为简化手续,保证及时地向财政部支付世行贷款的利息承诺费,市财政局采用按用款比例分摊的办法计算利息承诺费。

  附件: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农(财务)字第13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农业部农业司、畜牧司、种子总站、动植物检疫总所:

  为了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93)财世字第107号文颁布的有关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1993年10月4日

  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93)财世字第107号文颁布的有关提款报帐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内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本项目由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管理专用帐户,审核提款报帐单据,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手续,向世界银行报送1903、1931表;审查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部门年度提款报帐计划;通知项目单位实际的用款数并计算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的用款进行汇总并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审查确认本省年度提款计划;审查确认各省需要农业部中央项目办统一采购、培训考察的费用的年度提款计划(财政部门的确认以财政厅、局提款人签字为准),同时负责将提款的特别提款权数、美元数和有关单据转拨同级农业项目单位;负责并落实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费)责任。

  3.农业部中央项目办负责本部费用和各省需要统一采购、培训考察的费用申请;汇总各省需要农业部中央项目办统一采购,培训考察费用的年度提款报帐计划(以财政厅、局提款人签字为准);负责对各省、市实际发生的统一采购、培训考察费用的分割。负责并落实本部贷款的还本、付息(费)责任。

  4.各级农业项目办(包括农业、畜牧、种子、动植物检疫系统)负责提供证明单据、报送费用申请表、编制每年提款计划。

  二、提款申请程序

  5.农业部费用的提款程序:由各行业项目办(包括农业、畜牧、动检系统)填报费用报表,经其提款人签字后,报送中央项目联办,由中央项目办汇总并经其提款人签字后报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

  6.需要统一采购、培训考察的费用提款程序;由中央项目联办填写有关费用申请表,经其提款人签字后报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

  7.各省、市费用的提款程序:由各级农业项目办提供证明单据和有关费用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经省、市财政厅(局)授权提款人签字后,由省、市财政厅(局)报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

  8.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帐时,按附件英文的表格采用软盘编报。

  三、提款报帐时间和金额

  9.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厅(局)通过财政部提款报帐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2、5、8、11月份。

  10.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厅(局)通过财政部每次提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

  11.如申请的金额单项合同在125万美元以上的费用,可以随时向财政部提款报帐。

  四、费用类别的填写和证明文件

  12.本项目信贷资金的类别和世界银行支付百分比分别为:(1)货物,100%国外支出、100%国内支出(出厂价)及75%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物的国内支出;(2)工程,50%;(3)咨询服务、培训及考察,100%;(4)待分配额。

  13.单项合同相当或高于20万美元的货物、工程提款,填写三份摘要表(附件1),并提供两份合同、发票以及装运证明。

  14.单项合同低于20万美元的货物、工程提款,填写三份费用报表(SOES)(附件2),有关单据不需报送财政部,统一保留在省级项目单位,以备财政部和世界银行的检查。

  15.对于每项合同相当于或高于200000美元的货物或每一合同相当于或高于500000美元的土建工程,应在提款报帐时提交世界银行批准的电传。

  16.自营工程的提款,填写三份费用报表(SOES)(附件2),并提供两份工程师签字的包括工作数量和单价的工程进度报告(附件5)。

  为控制自营工程报帐总额不超过本《信贷协定》规定的280万美元的限额,暂规定各省、农业部的自营工程报帐总额为其世界银行贷款工程类别部分的10%。

  17.出国培训考察团组,其费用相当于或高于20万美元的提款,填写三份费用报表(SOES)(附件4);低于20万美元的提款,填写三份费用报表(SOES)(附件3),以上均需提供一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大纲、邀请电、财政部出国计划批件。

  18.国内培训费用相当于或高于20万美元的提款,填写三份费用报表(SOES)(附件4);低于20万美元的提款,填写三份费用报表(SOES)(附件3),以上均需提供一份培训计划、费用预算表(人数、天数、地点等)。

  19.国外咨询服务费用的提款,填写三份摘要表(SOES)(附件1),并提交两份合同、发票和世行批准的电传。

  20.追溯贷款的提款报帐费用发生期间为:1992年6月30日以后,但在1993年3月18日以前;类别为:(1)、(2)、(3);总金额为:相当于3500000个特别提款权的美元。

  五、贷款结算程序

  21.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按世界银行实际支付的美元数拨付给农业部或各省、市财政部门,并附以特别提款权和美元表示的“项目用款通知单”作为记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