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7〕535号2007年08月15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6年8月省局下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87号)后,通过相关系统数据监控各地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发现,部分地区仍有不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代开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未进行实地查验;对货物的库存、运费、生产原料、资金流等未进行认真比对就为其代开;单户代开累计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工业100万元/月,商业180万元/月)未及时停止为其代开,更有部分地区每月代开专票单票金额就高于180万元,仍继续为其代开。为进一步加强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87号)、以及省局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政务网(内网)2006年11月2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等执行。

  二、一次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累计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应于达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当月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一次代开或一年内累计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但未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四、对经同意暂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金额一律不得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五、以下五种情况税务机关不予代开专用发票。一是对代开金额十万元以上资金流(付款方向)、货物流(运输发票)、库存(库存与实物)核对不一致的不代开;二是对流通企业经营煤炭产品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不代开;三是代开申请人本人不到场的不代开;四是福利企业购进货物销货方未提供抵扣凭证,由福利企业代销货人或编造虚假的销货人的不代开;五是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否则不予代开。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