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5]25号2005年02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三章 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通州区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工作,切实保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依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考核采取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加分直接加入基础分,扣分从基础分内扣除。

  第四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依据本办法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并将相关内容通过设立触摸屏、上墙等方式予以公示,记3分。

  凡对上述制度进行修改的,要及时将修改情况上报区法制办;未上报的予以扣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记5分。

  (一)凡在社会评议中不良影响较大且核查属实的,扣5分。

  (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5分,并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存在违法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分,并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尽量保障内部法制机构的独立设置和人员稳定。凡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加3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通州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时组卷归档,并做到案卷规范。

  (一)区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抽查中,全部合格的,记5分;出现不合格卷的扣除该项分数,并取消该单位年终评优资格。

  在年终评查中(含参加上级主管机关评查),全部合格的,记10分;出现不合格卷的扣除该项分数,并取消该单位年终评优资格。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抽查或年终评查中应报送行政处罚案卷而不报的,扣除对应的该项分数。

  (三)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区法制办下发的案卷督查意见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四)在年终案卷评查中,对成绩在前十名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加5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中,除依法可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实行罚缴分离,由银行代收罚款,做到收支两条线,记5分。

  凡未依法实行罚缴分离或查实存在截留、挪用罚没款情况的,扣5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全年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被纠正的,记30分。

  (一)有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被纠正,扣6分,并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二)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纠正,扣10分,并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确需其他机关配合执法的,应依《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的暂行规定》,报区法制办审查备案,记3分。

  对未经批准或在联合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扣3分;对责令其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按《通州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区法制办备案,记4分。

  未报送备案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4分;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扣4分。

  全年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的,按4分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要在听证举行前将该案基本情况报区法制办备案,记3分。

  未上报或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形的,扣3分。

  全年无听证案件发生的,按3分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代区政府制发或以本机关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应按《通州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区法制办审核、备案,记5分。全年未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按5分记。

  (一)凡未按规定报送审核、备案的,扣2分。

  (二)审核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扣3分。

  (三)未按规定报送审核、备案且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扣5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记7分。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一月下旬将年度培训计划报区法制办,记2分。未报送的,扣除该项分数。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全年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得少于10天(总时数不低于80小时),区法制办将按其报送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达到培训时数的记5分。未达到规定培训时间的,按比例扣分。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宣传,记5分。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一月下旬将年度依法行政宣传计划报区法制办,记1分。未报送的,扣除该项分数。

  (二)区法制办将依其报送的宣传计划定期进行检查,按计划进行宣传的,记2分;未按计划进行宣传的,扣2分。

  (三)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10篇依法行政新闻,记1分;区级媒体发表20篇,记1分。不足上述篇数的,按比例记分。

  第十七条 区法制办年度编发法制动态24期。各行政执法机关年度被采用信息不少于6条,记3分。每少一条,扣0.5分;每超一条加0.5分,最高加3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工作重点、难点拟定调研课题,每年至少完成一篇依法行政调研报告,记2分。

  未完成的,扣2分;每超一篇加1分,最高加2分。

  第十九条 区法制办年度信访工作中未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情形的,记5分。

  发现有违法情形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而逾期不改的,扣5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报表于每季度末月的28日至30日上报区法制办。报表数字统计到季度末月的25日,记3分。

  (一)报送及时,记2分;数字准确,表间平衡,记1分。

  (二)迟报一次,扣0.5分;漏报一次,扣1分;漏报两次,扣3分。

  (三)行政执法机关在考核季度内无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的,应当上报书面说明,未上报的,按漏报扣分;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而不报的,扣3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报送计划、总结、报表等材料,记2分。未报送的,一次扣0.5分,最高扣2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法制办根据本办法对被考核机关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半年考评、年终总评。被考核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随时到区法制办查阅本机关的考核情况,使考核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公正、公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考核成绩名列前十名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7日印发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7号)、2003年3月25日区法制办印发的《通州区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通政法制字[20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