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本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
漳政[1998]综25号1998年03月3日漳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漳各单位:

  现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事注册税务登记的报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闽政[1997]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健全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漳机构(下称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单位办理时,必须持本单位证明(驻漳机构需持同级政府批文)于1998年3月底前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今后新成立的单位,要在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具体事项,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关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

  (三)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四)属行政收费的单位,还应同时提供批准收费文书、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当地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四、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地点: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驻漳机构),到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驻县、市、区机构),按所辖地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与领导。要广泛宣传,深入辅导。同时要组织力量对1997年度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应于1998年4月底前代扣并缴入国库。

  六、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搞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扩工作。凡未按要求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工缴义务的,税务机关经查实,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税收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