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核定事业单位奖金免税限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6]市税四字715号1986年09月8日北京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6)财文字第484号《关于核定事业单位奖金免税限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事业单位,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以下规定,望一并执行。

  一、凡一九八五年度各事业单位奖金税免税限额未经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请务必于九月二十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二、市级自收自支预算外单位由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核定免税限额;市级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预算外单位,由市财政局行财处核定免税限额。区县预算外单位由区县财政局核定。中央各部门所属预算外事业单位的奖金免税限额,可由主管部门报纳税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于九月三十日前将各主管部门送来的事业单位奖金税免税限额核批下去。

  四、十月一日以后对未办理核批手续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各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计算,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