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福利彩票取得中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2000]193号2000年06月8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你中心《关于代扣缴纳福利彩票个人中奖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福彩字[20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由于即开型中国福利彩票是由各市县的募捐委员会组织销售并在销售地兑付中奖奖金,所以应由支付中奖奖金的各市县募捐委员会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个人购买电脑福利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不论购买地点在何处,均由支付中奖奖金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奖金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凡中奖奖金由省彩票中心兑付的,由省彩票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海口市二级管理中心兑付的,由海口市二级管理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各市县彩票管理部门支付的,由各市县彩票管理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按现行税法规定,省中心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只能向海口地方税务局主管分局申报缴纳。对省中心提出的由省中心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或至少要有50%),缴给购买地的市县地方税务局的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无权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