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51号1999年03月25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言税务局:

  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娱乐业采取5%-20%的幅度税率。1994年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确定为10%.该规定执行以来,娱乐业的经营情况民生了较大变化,不少市面上地反映,娱乐业税负需要高速为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省局决定对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如下:

  一、你们认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否确需调整,调整理由是什么?

  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如需高速臬高速才能基本适合其实际?是全省适用统一税率,还是按娱乐业的不同经营项目确定税率,如一些高档娱乐项目如卡丁车、高尔夫球、骑马、射击等到适用较高的税率,一些中低档娱乐项目如卡拉OK、歌舞厅适用较低的税率?省局初步拟定如全省适用统一税率,由现行的10%,提高为15%;如按不同经营项目确定税率,高档娱乐基本上税率为15%;其他项目乘率为12%.按行政区域划分省墨守成规市按15%,县以下按12%征收。上述方案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对娱乐业营业税收入影响有多大?征管上会有什么问题?

  请将调查结果于4月20日前书面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