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402号2000年12月28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