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
厦府[2000]综129号2002年0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局:

  厦财税[2000]09号文悉。为加强和规范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减少收费项目,经研究,同意取消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调整娱乐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

  1、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网吧营业税税率为20%;

  2、电动车、电动船、溜冰、划船、钓鱼、碰碰车、沙滩跳伞、健身俱乐部、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水上摩托等的营业税税率为8%;

  3、音乐茶座的营业税税率为11%.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

  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20%.

  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之后,同时取消原娱乐场文化经营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业实施管理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在安排解决,不得向娱乐场所收取任何费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