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57号2000年04月18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现对我省发行的“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代销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有奖募捐发行收入,应按照鲁地税发[1999]93号文件的规定,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注站和销售点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一)对个人经营投注站和销售点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l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