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4]16号2004年06月1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在我省实施两年来,对倡导依法诚信纳税、积极推进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依法诚信纳税企业,其示范效应也日益显现。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2003年度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省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要求,今年的评定工作限定在企业类纳税人中评定A级纳税信誉和出口企业中评定C、D级纳税信誉(出口企业名单由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提供)。2003年度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省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2]23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落实,各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评定质量。

  二、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评定应考虑其社会贡献程度(参考年纳税额)及平时的纳税态度,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企业纳税人总数的1%以内。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具备申请评定A级纳税信誉等级资格。

  (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二)截至评定之日有欠缴税款的;

  (三)纳税人申请日以前发生的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申请日仍未结案的。

  三、凡出口企业自2003年1月1日以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信用等级一律评定为C级。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包括变更登记、换证、验证等)的;

  (二)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三)近3年来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2003年6月1日后新增的出口企业,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暂按C级纳税信誉管理。

  四、各地对AA级和AAA级纳税信誉企业评定要严把质量关,同时结合该纳税人企业规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程度以及在当地的示范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2002年度已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的企业在2003年度评定中再次被评为A级企业的,作为全省2003年度AA级纳税信誉企业;已评定AA级纳税信誉企业再次被评为A级企业的,作为全省2003年度AA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候选名单,由省局审定后统一公告。

  五、C、D级纳税信誉评定工作要求在7月10日前完成,以市地局为单位,将本地区评定的C、D级纳税信誉名单上报省局(征管处、进出口处)。A(AA、AAA)级纳税信誉评定工作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各市地局应将A(AA、AAA)级纳税信誉名单及本地区开展纳税信誉等级工作情况以文件形式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六、在出口企业中评定C、D级纳税信誉在我省还是第一次,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征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退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以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评定工作,为今后全面评定纳税人A、B、C、D纳税信誉等级积累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