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稽[2004]87号2004年12月24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日前,市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国税为:131000560151;地税为:231000500151,包装规格:200份/包;2000份/箱。工本费为1.30元/份。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

  三、根据总局通知要求,设计《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第一联存根联(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开票联(税务机关留存)。其规格尺寸:190×130=32K,50份胶头,包装规格:50份/本;40本/包,使用30克打字纸印制。

  四、本市确定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小额的标准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五、下列特殊行业仍使用行业发票:

  1、本市个人的房屋买卖,仍使用《个人房屋出售发票》。

  2、本市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买卖、转售、拍卖中,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仍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试点区内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但在试点区外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应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3、各区县的集贸市场交易,仍使用《上海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六、本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今后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式样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