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解决盐业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8]建总信字第29号1988年06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

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计轻(1987)2238号文“关于解决盐业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计轻(1987)2238号文对盐业建设实行差别利率,是指盐场,盐矿的建设项目而不是指盐业系统(如盐业系统的机械厂应执行机械行业利率)。

  二、对盐场、盐矿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可在建设期内实行挂息,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建设期内应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按年支付,按年付息确有困难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建设银行总、分行批准后,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利息。未经批准或企业又有自有资金不付息的,可先从其贷款户中扣收,督促借款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

  三、对盐场、盐矿的建设实行基建贷款(包括挂帐利息部分,下同)差别利率的日期,从198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贷款行应与借款单位对原签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进行调整,经办行应分段结计利息。凡在1988年6月30日前已经结息的,不再办理退息手续。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解决盐业几个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