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04]10号2004年03月4日东港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港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东港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除军事工程等特殊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法人代表,同时任命相应的技术负责人;对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生产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主要职责: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前期工作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等,按时向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报送月报报告;工程结束后,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验收事宜。

  (三)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四)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内部人员素质、组织机构,必须符合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需要。

  (五)项目法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按《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在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中兼任领导职务。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一)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二)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在审批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项目的建设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报批。行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

  (四)前期费用用于基础性工作的,在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

  三、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的组织

  (一)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经过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市发展计划局不予批准开工,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二)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承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投标法》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建工程。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

  (四)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属本市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指定招标办和政府采购办共同办理招标事宜。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并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安装或使用,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实行合同管理制。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

  (七)严格进行材料设备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城建局对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工程的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处理。

  (四)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出据质量保修书,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履行投标书的约定,承担工程的保修责任。

  (五)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城建局和建设单位报告。对重大事故,市城建局和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六)对违反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国债及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是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将国债专项资金直接下达到项目单位在指定银行建立的国债资金专户,并严格实施“支付令”制度。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支出预算,填报工程进度表和申请表。经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监理签字,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后,再由主管部门领导、市发展计划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主管市长、分管财政市长签字后,由市财政局开具“支付令”。

  (三)项目法人对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必须按照上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四)加强财政监督。市财政局要参与项目审查和招标投标工作,审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竣工验收和搞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对项目实施单位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标准提取并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行为,要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六、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国债项目的全面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被稽察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七、其他相关的管理性工作

  (一)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二)市计划、财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互相配合,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由东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