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的通知
京工发[1994]第26号1994年09月12日北京市总工会等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总工会,各局、总公司行政及工会,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安排必要的劳动竞赛奖励经费。此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在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保证需要,节约开支的原则,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按实列支。

  附件: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的奖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号和94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支付。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根据这一规定,劳动部、财政部以劳部发〔1993〕219号文件,取消了包括劳动竞赛奖在内的各种单项奖。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会组织反映,劳动竞赛奖的列支渠道不明确,影响劳动竞赛活动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转机条例》的规定,旨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今后政府只行使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不再介入企业内部分配,企业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有关奖金的分配形式和方法,以起到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作用。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是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发展生产的有效措施,是《工会法》所规定的。因此,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

  19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