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企业投资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渝办发[2004]136号2004年05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的规定予以界定。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民营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业主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自主决定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自主决定是否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

  四、民营资本投资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登记备案制的,在项目登记备案时,自主决定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是否进行登记备案。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信息产业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委等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28号)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